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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霖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21 11:17:15  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霖,曾用名林一、林二,19CC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原系湛江市徐闻县农机推广站副站长。因本案于2012年7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华,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徐闻县海安镇,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祥,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苏庄,系吴川市龙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某伟,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进东居委,系广东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某伟,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苏庄,系广州科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和广州市大农华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徐闻县前山镇,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7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某隆,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安市永新县在中乡,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霖、吴某祥、潘某伟、谭某伟、潘家栋、郑某招、董某华、龙某隆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湛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霖、董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林某霖、吴某祥、潘某伟、谭某伟、郑某招、董某华、龙某隆及李耀祖(另案���理)等人伪造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资料,被告人潘某伟、吴某祥、谭某伟分别以广东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吴川市龙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广州科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公司)和广州大农华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华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又将伪造资料提供给相关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并由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操作这些农户的不实申请通过审批、验收等环节,从而诈骗国家资金。2010年至2011年期间,林某霖、吴某祥等人共同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人民币1353.71万元。其中,吴某祥利用龙田公司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人民币638.16万元;谭某伟利用科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人民币635.14万元;潘某伟利用达华公司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人民币80.41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某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1139.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1353.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1353.71万元。被告人谭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6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某招、董某华、龙某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国家专项补贴,仍帮助他人实施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潘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谭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郑某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董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七、被告人龙某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本案扣押的被告人潘某伟退赃款中的320.555万元、被告人谭某伟退赃款160万元、吴川市龙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退赃款63万元、农户郑某叁退赃款2万元、刘某甲退赃款0.2万元、黄某乙退赃款0.2万元、周某甲退赃款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上诉人林某霖上诉提出:其不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董某华上诉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上诉人董某华的辩护人提出:董某华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亦没有从中获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0至2011年期间,上诉人林某霖、董某华、原审被告人吴某祥、潘某伟、谭某伟、郑某招、龙某隆及李耀祖、崔志健、范荣平、陈某叁、谢壹、邹权忠、周某叁、黄某贰(上述8人均另案处理)、谭良坤(已死亡)等人伪造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资料,潘某伟、吴某祥、谭某伟分别以达华公司、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又将伪造资料提供给相关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并由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操作这些农户的不实申请通过审批、验收等环节,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
在徐闻县作案情况
2009年的时候,吴某祥到龙田公司任总经理,并负责操作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机械的销售工作。2010年初,吴某祥认识了时任广东省徐闻县农机局局长的谢壹和徐闻县农机推广站副站长林某霖,得知在徐闻县节水灌溉设备的生意比较好做。吴某祥回广州后将此事告知谭某伟,二人一起找到达华公司潘某伟。经过商量,潘某伟答应授予龙田公司和科新公司节水灌溉设备经销权。吴某祥在龙田公司和科新公司获得经销权后经营了一段时间,见盈利较少,便向林某霖提及不再做此生意。二人在商量过程中,商定找农户虚构事实、利用虚开发票申请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吴某祥随后分别找到谢壹、潘某伟商量,并将与林某霖合谋获知的具体作案手法告知谢壹和潘某伟,谢壹、潘某伟均表示同意。吴某祥分别与林某霖、谢壹、潘某伟就得到国家财政补贴款后分成的比例达成口头分配协议。之后,林某霖、吴某祥等人开始按事先商量好的细节实施作案。
林某霖先��找来郑某招、李耀祖协助吴某祥寻找徐闻县农户,并提供伪造资料给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谢壹负责审核通过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申请。林某霖、邹权忠负责组织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土地进行虚假验收。潘某伟在2010年先后从达华公司派来技术员谭良坤、龙某隆、崔志健和范荣平等人到徐闻县协助林某霖、吴某祥等人进行作案。龙某隆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计算材料数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谭良坤、崔志健和范荣平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潘某伟根据龙某隆所报的测量数据及测绘图纸等资料以达华公司名义分别向龙田公司、科新公司以及部分��报农户虚开购货发票。吴某祥以龙田公司名义在徐闻县设立办事处,由吴某祥、林某霖进行管理。经上述环节操作,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资料收集后统一交给吴某祥,吴某祥根据达华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数额以龙田公司名义虚开农户购买发票,谭某伟根据达华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数额以科新公司名义虚开农户购买发票,并分别向广东省农业厅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
2011年间,吴某祥、林某霖、潘某伟、谭某伟等人再次以相同的手法进行作案。潘某伟授予龙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经销权后,由林某霖和董某华负责寻找徐闻县农户,并提供伪造资料给农户去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林某霖、邹权忠负责带领徐闻县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虚假验收。谢壹负责审核通过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申请。龙某隆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计算材料数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范荣平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潘某伟根据龙某隆所报的测量数据及测绘图纸等资料以达华公司名义分别向龙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虚开购买发票。吴某祥根据达华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数额以龙田公司名义虚开农户购买发票,谭某伟根据达华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数额以大农华公司名义虚开农户购买发票,并分别向广东省农业厅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
2010年、2011年通过作案,林某霖、吴某祥、潘某伟、谭某伟、郑某招、董某华、龙某隆等人以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陈某丙、黄某甲、陈某丁、伍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符某甲、吴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胡某甲、柯某甲、胡某乙、梁某甲、邓某甲、李某丙、唐某甲、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甲、黄某乙、陈某辛、符某乙、赵某甲、邓某乙、黄某丙、陈某癸、吴某乙、赖某甲、张某甲、许某甲、杨某乙、许某乙、龙某甲、黄某丁、陈某壬、林某甲、黄某戊、邓某丙、黄某己、黄某庚、林某乙、龙某乙、邓某丁、曾某甲、林某丙共51户农户的名义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共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1139.37万元,涉及土地23250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相关文件及调取资料、徐闻县农机局、财政局相关文件(20P1-107)、广东省农业厅(2010)284号文件、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2011)153号文件、广东省农业厅(2011)307号文件,证明广东省、���闻县对节水灌溉补贴资金申报的相关程序,涉案农户申报资金汇总表,补贴产品目录等。
2、林某霖身份材料,证明上诉人林某霖属徐闻县农机局事业编制干部,2010年4月起任农机推广站副站长。
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吴某壹、彭某壹、巫某壹、陈某壹、劳某壹立案处理的文书材料及吴某壹等人的调查材料,证明吴某壹、彭某壹、巫某壹、陈某壹、劳某壹已被徐闻县人民检察于2013年3月1日以玩忽职守、受贿立案侦查,同年4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起诉书认定彭某壹、巫某壹、陈某壹、劳某壹分别收受经销商的好处费8800、8800、8800、9000元,同时在验收核实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1208.30万元补贴款被骗,其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4、谢壹玩忽职守案的相关材料:(1)徐农机(2009)5号关于调整农机局领导分工的通知;(2)徐闻县农机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责任书;(3)购机补贴岗位责任总流程图;(4)徐闻县农机补贴核实验收小组人员名单;(5)徐机编(2003)22号文件;(6)陈某贰等人调查材料。证明谢壹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5、邹权忠玩忽职守案的相关材料:(1)徐检反渎移诉(2012)1号起诉意见书;(2)谢壹、邹权忠等人的调查笔录。证明邹权忠已于2013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移送审查起诉。
6、徐闻县绿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资料,证明绿源公司成立情况。
7、徐闻县财政局、农机局徐农机(2011)21、23、28号文件、湛江市农业局、财政局湛农通(2011)73号文件,证明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的相关规定。
8、调取证据清单、林某霖门诊病历资料,证明于2013年1月17日对林某霖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其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
9、从广东省农业厅调取徐闻农户申报补贴的资料,包括广东省农业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税务发票、微喷带系统设计平面图、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承诺书、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身份资料,证明申报补贴的徐闻农户有:
(1)陈某甲于2010年以300亩土地申报补贴125400元(补贴龙田公司);
(2)陈某乙于2010年以250亩土地申报补贴104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苏某甲于2010年以1100亩土地申报补贴427900元(补贴达华公司);
(4)陈某丙于2010年以250亩土地申报补贴104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5)黄某甲于2010年以320亩土地申报补贴124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6)陈某丁于2010年以450亩土地申报补贴188200元(补贴龙田公司);
(7)伍某甲于2010年以200亩土地申报补贴83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8)李某甲于2010年以370亩土地申报补贴154900元(补贴科新公司);
(9)李某乙于2010年以400亩土地申报补贴180000元(补贴科新公司);
(10)符某甲于2010年以230亩土地申报补贴96400元(补贴科新公司);(24P63)
(11)吴某甲于2010年以200亩土地申报补贴83600元(补贴科新公司);
(12)陈某戊于2010年以250亩土地申报补贴104600元(补贴科新公司);
(13)陈某己于2010年以290亩土地申报补贴121700元(补贴科新公司);
(14)陈某庚于2010年以280亩土地申报补贴117400元(补贴科新公司);
(15)胡某甲于2010年以500亩土地申报补贴209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16)柯某甲于2010年以300亩土地申报补贴125400元(补贴龙田公司);
(17)胡某乙于2010年以500亩土地申报补贴209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18)梁某甲于2010年以220亩土地申报补贴92100元(补贴龙田公司);
(19)邓某甲于2010年以700亩土地申报补贴292600元(补贴达华公司);
(20)李某丙于2010年以100亩土地申报补贴41800元(补贴龙田公司);
(21)唐某甲于2010年以100亩土地申报补贴41800元(补贴龙田公司);
(22)周某甲于2010年以50亩土地申报补贴21000元(补贴科新公司);于2010年以200亩土地申报补贴83600元(补贴达华公司);
(23)刘某甲于2010年以930亩土地申报补贴389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24)刘某乙于2010年以850亩土地申报补贴355400元(补贴龙田公司);
(25)杨某甲于2010年以150亩土地申报补贴62800元(补贴科新公司);
(26)黄某乙于2010年以880亩土地申报补贴368200元(补贴龙田公司);
(27)陈某辛于2010年以630亩土地申报补贴263600元(补贴科新公司);
(28)符某乙于2010年以450亩土地申报补贴175200元(补贴科新公司);
(29)赵某甲于2010年以200亩土地申报补贴83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0)邓某乙于2010年以350亩土地申报补贴1363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1)黄某丙于2010年以300亩土地申报补贴1254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2)陈某癸于2011年以900亩土地申报补贴450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3)吴某乙于2011年以600亩土地申报补贴30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34)赖某甲于2011年以150亩土地申报补贴78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35)张某甲于2011年以120亩土地申报补贴604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36)许某甲于2011年以500亩申土地报补贴25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25P51)
(37)杨某乙于2011年以670亩土地申报补贴3364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8)许某乙于2011年以300亩土地申报补贴150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9)龙某甲于2011年以700亩土地申报补贴35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40)黄某丁于2011年以1240亩土地申报补贴620800元(补贴龙田公司);
(41)陈某壬于2011年以1000亩土地申报补贴50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42)林某甲于2011���以400亩土地申报补贴20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43)黄某戊于2011年以250亩土地申报补贴126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44)邓某丙于2011年以1200亩土地申报补贴60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45)黄某己于2011年以750亩土地申报补贴302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46)黄某庚于2011年以1380亩土地申报补贴691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47)林某乙于2011年以380亩土地申报补贴191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48)龙某乙于2011年以600亩土地申报补贴30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49)邓某丁于2011年以600亩土地申报补贴300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50)曾某甲于2010年以600亩土地申报补贴250800元(补贴科新公司);
(51)林某丙于2010年以580亩土地申报补贴242800元(补贴科新公司)。
10、徐闻县农机局制作的第(四)、(五)批审核符合条件经审批的农机购置者领表��名表,证明第(四)批购机申请者领表签名表,杨某丙等10户由林小苗代签,梁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唐某甲、李某丙5户由郑某招代签;第(五)批陈某癸等10户由赵宗云代签,刘某乙、曾某乙、黄某丙、李某丁、刘某甲、黄某乙、陈某丙、陈某乙、黄某甲、邓某乙、胡某乙、柯某甲、胡某甲等多人均由郑某招代签,林某丁、杨某甲、谢某甲、刘某丙、邓某甲、周某甲等人由林某霖代签。
11、广州市科新公司喷(滴)灌项目施工工程合同由郑某招与农户签订合同农户名单,证明科新公司与农户签订的施工合同书,陈某辛、林某丙、李某甲、苏某甲、符某丙、李某丙、陈某己、陈某戊、吴某甲、符某乙、李某乙10户由郑某招负责签订。
1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壹的证言:我系徐闻县农机局农机站工作人员,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参加节水设备中央财政补贴的验收��作,清楚该项工作的流程。平时验收人员是站长林某霖、副站长吴振银、巫某壹、吴某祥、郑某招。2010年7、8月份去徐闻县前山镇参与验收工作,当时去的人有林某霖、吴振银、巫某壹、郑某招、达华公司的谭工及一位听说是达华公司的老板的儿子。其是在吃饭的时候听林某霖介绍才知道他是达华公司老板的儿子。在前山镇验收时,林某霖叫我们在农户土地的水池附近看看是否有水管就可以,没有看过节水设备材料数量、规格和节水设备安装合同书。我负责目测申请节水的农户土地有没有节水设备、亩数是否与申请表相符。2010年郑某招参加验收,2011年是董某华接替参加验收。核查的具体操作每年都有培训,我们单位只有林某霖参加,每次我们去核查时,林某霖叫我们只看申请的农户地上有灌溉设备就可以,不需要核查是哪个牌子的灌溉设备。
证人陈某壹在被立��侦查后称:农机推广站去验收时没有按程序进行。2010、2011年我共收到经销商8800元,农机站六个人(包括林某霖)都有收到的钱。2010年,吴某祥请农机局领导班子及推广的人员(谢壹、邹权忠、蔡某壹、陈某贰、许成南、王瑜才、林某霖、吴振银、陈某壹、劳某壹、许成南、彭某壹、邢益雄及其本人)到来悦酒店吃饭,吴某祥说今年能帮他公司完成一万亩,他就请全体员到外地参观考察。2010年11月份,吴某祥公司有一万多亩节水灌溉设备通过了验收。2010年底,吴某祥再次请上述13人吃饭,饭后每人给3800元。2011年底吴某祥在聚雅请上述13人吃饭,饭后每人给1000元。2011年8、9月吴某祥在去某农场的路上发给站里6个人每人2800元,林某霖坐另一辆车,是吴某祥亲自送给林某霖的。另外还收到绿源公司给的下乡补助600元。
证人陈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郑某招��董某华,辨认出潘家栋即达华公司老板的儿子。
(2)证人巫某壹(徐闻县农机站员工)的证言,其证明的内容与陈某壹的基本一致;另证明验收空地时一般是林某霖、劳某壹、彭某壹三人去,验收水管时发现很多不是原来所验收的空地。
证人巫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郑某招、董某华,辨认出潘家栋即达华公司老板的儿子。
(3)证人吴某壹的证言:我系农机推广站副站长,清楚申请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流程序。每次都是林某霖到省农业厅培训,林某霖回来后没有说节水灌溉设备的规定型号是怎样才合格,只是叫我们下去看验收地里有水管就可以了。2010年我参与验收9户农户,2011年我参与验收了22户农户。验收的均没有达华公司的设备,验收时经销商也一起去。2010、2011年我个人得到下乡费4000元、红包4800元。下乡费有时是吴某祥给,有时是郑某招给;红包其中3800元是龙田公司姓陈的老板给的,另外1000元是董华享给的。农机局的领导班子、推广股和推广站的所有人都拿到好处费。
证人吴某壹在被立案侦查后供认的内容与证人陈某壹的基本一致。
证人吴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董某华、郑某招、吴某祥。
(4)证人彭某壹的证言:我系徐闻农机站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农户申请补贴验收工作,看申请农户的地里是否装有喷管,喷管的新旧,是否是达华公司的产品。2010年我只参与了部分验收工作,2011年我全部参加,收受9000元好处费。其中3800元是2010年吴某祥公司一姓陈老板给的,1000元是2011年华仔给的。
证人彭某壹在被立案侦查后供认的内容与证人陈某壹的基本一致。
证人彭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上诉人董某华、郑某招、吴某祥。
(5)证人劳某壹的证言:我系徐闻县农机站工作人员。经我们验��的只有极少部分是达华公司的设备,大部分是没有字号、旧的,二年共验收了2万多亩。每次验收时经销商有人在场说这些水管是他们的,但是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办法印证是不是经销商的。我共得到下乡费4200元、红包4800元,其中3800元是2010年农田公司姓陈的老板给的,1000元是2011年阿华给的。农机局的领导班子、推广股、推广站的所有人都拿到好处。
证人劳某壹被立案侦查后供认的内容与证人陈某壹的基本一致,并直接指证谢壹、林某霖等人收受吴某祥4800元。
证人劳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董某华。
(6)证人陈某贰的证言:我系徐闻县农机局副局长。2010年补贴申请表是林某霖代经销商拿的,开始我不同意,后来谢壹、邹权忠打电话要求我把申请表给经销商,后林某霖打了一张领表请示给谢壹、邹权忠签批。2010年底吴某祥请农机局人吃饭,当时谢壹、���权忠、林某霖、蔡某壹、许成南、吴振银等十几人参加,吴某祥发给每人3800元。2011年吴某祥又请上述人员吃饭,每人发给1000元。
(7)证人蔡某壹(徐闻县农机局副局长)的证言,其证明内容与证人陈某贰的基本一致。
(8)证人谢壹的证言:我系徐闻县农机局局长,在任期间,徐闻县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被骗过程中我没有责任。我没有收受吴某祥120万元及4800元。
(9)证人张某壹的证言:我于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任徐闻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徐闻财政局在2011年之前没有经办过国家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2011年后根据省文件及徐闻的相关文件,财政局才对该项财政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农业股负责,具体经办、审核是我和陆进琴,分管副局长是符坚,最后由局长吴宗燕签名通过。根据省、县的文件,财政局审核主要是对农机局送���的农户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阅、核对。徐闻县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10)证人符某壹的证言:我没有申请过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2010年夏天,我遇到郑某招,郑说其在达华公司打工,要完成一批节水灌溉设备任务,问我过几天是否能拿身份证复印件来填写申请帮其完成任务,于是我将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给了郑。《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不是我写的,里面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申请表里所写的230亩耕地不是真实的,我本人没有那么多地。郑招礼还与我说:“到时农机站工作人员要下去验收,你就带他们去一块随便找来的已安装有节水灌溉水管的作业地看一圈就可以了,如果工作人员问,你就说是你承包的,水管是安装揭阳达华公司的就可以了。”向农机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不是我签名的,也不是我填写的。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
证人符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潘家栋、吴某祥是参与验收人之一,郑某招是叫其作假的人;经其指认,确认申报补贴申请表内容不是其填写,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补贴发票其没有收到也没见过,与科新公司签订的灌溉项目施工合同不是其签订的也没见过,土地承包合同书是伪造的,其从来没有承包过那么多耕地。
(11)证人周某壹的证言:我承包地的节水灌溉设备是自已出钱安装的。我于2010年8月初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补贴,几天后农机局的几个工作人员要验收,我就准备带他们到自己承包的香蕉园验收,但他们讲路太远不方便,叫我和他们到华丰岭三区27号林地(约250亩)一香蕉园进行验收。当时那香蕉地已安装节水灌溉设备,之后他们就叫我站在香蕉园进行照相。2012年5月份,我从林站长手上拿了1万元。当时验收的有陈某甲和一个名叫“招”的中年男人。我承包250亩,每亩补贴40元。
证人周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即林站长。
(12)证人陈某戊的证言:2010年9月2日,陈某庚打话给我说他的一个叫“招”(郑某招)的朋友要办理国家财政节水灌溉补贴资金,要我拿身份证及户口本给他。第二天,我就同村里吴某甲和陈某庚三人与“招”到一间打字室,在那里“招”伪造了三份土地承包合同,然后叫三人在各自的合同上签名,“招”就假冒对方签名。接着又签了一份节水灌溉设备安装合同。当天下午到农机局二楼推广站按要求填写了几份表就回家。后来这事就过去了,也没有验收,也没有照过相片。其当时按“招”的要求申请了250亩。其三人实际上没有承包香蕉地,也没有从“招”那里得到好处。
证人陈某戊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即“招”;经其指认,确认其申报补贴资料中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郑某招伪造的。
(13)证人邓某甲的证言:我承包719亩地用来种植香蕉,并向农机局填写了申请节水灌溉的补贴,但后来一直没有人来安装,其就自已出钱安装节水灌溉设备,设备不是达华公司的。又过了几个月农机局就派人来验收,又过了半年时间,其才拿到每亩40元共28000元的补贴。在此期间我为了尽快安装,经常请郑某招和林某霖吃饭、唱歌,在拿到钱后还给了林某霖2000元红包。在此期间其所有的费用加起来有19000元左右。
证人邓某甲通过混杂照片对林某霖、郑某招进行了辨认确认;经其指认,确认其申报补贴资料中补贴申请表内容不是其填写的,其未收到补贴发票,承包合同是其提供真实,与龙田公司签订的灌溉施工合同是郑某招叫其签名,达华公司的送货单是郑某招叫其签名,其未收到送货单中的设备;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的。
(14)证人许某甲的证言:2011年6、7月份,李健(李耀祖)跟我说,现在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农户有财政补贴,每亩可以补贴200多元,并叫我以本人的名义去申请。于是我按李健的要求到徐闻县农机局拿了申请表,李健事先准备好了土地承包合同,我填写好后将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交给李健。过了一段时间,李健带我到五一农场一块安装有节水灌溉设备的土地中拍照。我后来既没有收到节水灌溉设备,也没有得到补贴金。
证人许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李耀祖即李健;经其指认,确认其申报补贴资料中土地承包合同不是真实的,是李健做好后叫其签名,补贴申请表是李健叫其签名的,其没有承包500亩地,也没有安装节水设,补贴承诺书是李健叫其签名的,其没见过补贴发票。
(1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于2010、2011年实际承包种植香蕉地320亩,通过李健(李耀祖)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财政补贴,申请的是370亩。后来李健给我安装了20亩,我给了李健6000元。其余300亩没有安装节水灌溉设备,也没有得到补贴。
证人李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李耀祖即李健,吴某祥即达华公司经销商老板,郑某招即“阿招”;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李健叫其填写、签名,其未见过达华公司、科新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土地承包合同是李健伪造,承包合同及安装示意图、与科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达华公司送货单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其也没有收到达华公司的设备,其耕地的灌溉设备没有达华公司的标志。
(16)证人许某乙的证言:我承包230亩地,没有申请节水灌溉国家财政补贴。是李更(李耀祖)叫人安装了节水灌溉设备,大约是6000元,这些钱都是我支付的。后来李更带农机局的人进行了验收���李更拿了1000元给我。相关的申报材料有些是李更拿给我签名的,有些我不知道。
证人许某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李耀祖即李更;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不是其填写,其没见过龙田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土地承包合同、承诺书是李更拿来叫其填写的。
(17)证人周某甲的证言:我承包250亩地,通过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补贴,该地的节水设备是我自已安装金滩牌的。“招仔”(郑某招)带我到一块面积相当的地验收。直到2012年农历5、6月份我才拿到一万元,是林某霖给的,在此期间我花了几千元请林某霖吃饭和送烟给林。土地承包合同书是伪造的,我没有见过购买节水灌溉设备的发票。
证人周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辨认出郑某招即“招仔”;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在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指导填写的,达华公司送货单是其签名,但其没有收到任��设,其没见过补贴发,土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都是虚假签订的。
(18)证人苏某甲的证言:我没有承包耕地,2010年7、8月份林某霖叫我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农机局签名证明我有承包地,同时填写一张申请表。过了一段时间,林某霖叫我到一块园地照相,叫我承认是我的。合同签名的603亩、509亩承包书是林某霖拿给我的。另外同村的龙堪龙、吴某乙、陈荣锐都拿了户口本、身份证去农机局林某霖的办公室填写表格。
证人苏某甲通过混杂照片对林某霖进行了辨认确认;经其指认,确认部分补贴申请表是林某霖安排其本人填写签名,其没有签订与科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土地承包合,其余申请表不是其本人填写,达华公司送货单不是其填写的,其也没有收到任何设,其没见过达华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
(1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通过林某霖申请节水灌溉补贴300��亩,均是之前自购设备安装好的。林某霖说我只能拿一半补贴,每亩418元,我同意。后来是“招”(郑某招)为我办理测量、验收,“招”告知我发票299400元。2010年底“招”打电话叫我领钱,说只能补贴40元一亩。我认为太低分别打电话给林某霖和吴川卖设备的老板,他们说去省农业厅找关系花费很多钱。后来我只收了12000元。
证人陈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郑某招即“招”,吴某祥即吴川卖设备的老板;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林某霖教其填写的,龙田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复印件是郑某招给其的;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
(20)证人曾某壹的证言:陈某甲于2010年前在我店购买节水灌溉设备,均是杂牌的。
(2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我承包地500亩,在2010年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申请前已安装好设备,是自已花钱请���人老板安装的杂牌。后“招”(郑某招)联系我测量、验收,后来我领取40元一亩共20000元。
证人胡某甲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的。
(22)证人黄某丁的证言:我承包1240亩地,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后,由于达华的水管不符合安装要求,其就没有使用“达华”的设备,而是自行花钱安装了节水灌溉设备。之后就没有去申请补贴。
证人黄某丁经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其本人签名;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
(2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我承包10多亩地,通过郑某招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我不清楚申请表里的310亩地,申报资料里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证人黄某丙通过混杂照片对郑某招进行了辨认确认;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其本人填写的。
(24)���人谢某贰的证言:我应郑某壹夫妇的要求,为郑某壹夫妇出具了一份假承包合同书。
(25)证人郑某壹的证言,其证明的内容与黄某丙的证言一致。
证人郑某壹通过混杂照片对郑某招进行了辨认确认。
(26)证人谢某叁的证言:我介绍三个亲戚向农机局的“坚”(林某霖)办理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2011年12月26日“坚”拿了2500元给我,并叫我拿1000元给陈某癸,1000元给赖某甲,500元给张某甲。
证人谢某叁通过混杂照片辨认林某霖即“坚”。
(2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1年6月份,谢某叁对我说节水灌溉设备有财政补贴,由于我没有地,谢某叁说曲界镇三河村有一块地120亩,他认识农机局一位叫“军哥”(林某霖)的人可以办理,于是我就到农机局找“军哥”以该块地办理了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申请。后来谢某叁也没有对我说这件事,我也没有拿到补贴。
证人���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即“军哥”: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
(28)证人陈某癸的证言:在谢某叁的介绍下,我为“坚哥”(林某霖)签了900多亩土地合同用来骗取国家补贴。
证人陈某癸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即“坚哥”;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坚哥”提供的。
(29)证人赖某甲的证言:谢某叁叫我帮他申请节水灌溉补贴资金,我找了100多亩地签了假的合同用于申报、验收。后来谢某叁给我中央财政节水灌溉补贴资金1000元。
证人赖某甲经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
(30)证人龙某甲的证言:我没有承包耕地,2011年申请节水灌溉的材料都是假的,是“朝哥”(林某霖)安排我与苏某甲、吴某乙等人拍照、填写��。
证人龙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即“朝哥”;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承诺书、土地承包合同是林某霖安排其填写签名。
(3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其证明的内容与龙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证人吴某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即林朝;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承诺书、土地承包合同是与林朝提供并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是其本人签名。
(3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2010年我因想找林某霖帮忙买一台农用车,2011年6月份林某霖叫我到一片400多亩地的香蕉地照相,并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与林某霖同去的妇女,该妇女拿了几张表格给我并指导我填写。林某霖没有给我任何好处。
证人林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承诺书是与林某霖一起的一名妇女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是其本人签名。
(3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0年我与陈某丙、陈家善等人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当时林某霖叫我们回去等。几天后一个叫“招仔”(郑某招)的人主动联系我们,我告诉他已安装节水设备,“招仔”说可以操作。后来我的56亩与陈家善的56亩、谭宏永的80亩、蔡玉汉的30亩、陈中贤的30亩,共252亩地一起申报。直到2012年5、6月份林某霖一共给了我们15000元,我分得1700元。
证人陈某乙通过混杂辨认出林某霖,郑某招即“招仔”;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伪造,与龙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农机局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签名的;其对耕地节水灌溉设备进行了指认,不是达华牌的,是其自已安装。
(3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我与陈某乙等人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我申请260亩,期间见过“林站长”(林某霖��、“招”(郑某招)。后来陈某乙领回15000元,我与陈某乙、陈家善各分得5000元。我承包的土地里安装的喷灌管道都是杂牌的。
证人陈某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即“招”,林某霖即林站长;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伪造,与龙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农机局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签名的;其对耕地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
(35)证人邓某乙的证言:2010年我通过林某霖申请节水灌溉补贴300多亩,申请前已安装100亩,后来“招”(郑某招)带人进行了测量,二天后“招”拉了一车达华牌的水管到我园地,我自已安装好后,他对我说水管钱一万多元,我给了6000元,余下的在补贴款里扣。2011年7、8月“招”让一男子给了我7600元补贴款。
证人邓某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即“招”,辨认���林某霖;经其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的。
(3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10年我伪造了承包321亩耕地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后来“招”(郑某招)和四五个人进行了验收。2010年底“招”给了我3000元。
证人黄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即“招”;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伪造,与龙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农机局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签名,相关内容不是其填写;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不是达华牌产品。
(3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2010年我和翁光常、陈胜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耕地200亩左右。后来“招”(郑某招)及一名男性技术员对耕地进行了测量,测量完后回到农机局办理手续。男性技术员教我在实为53亩的复印合同书上填上455亩承包地。我没有领取到补贴款。
证人陈某丁经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的,但申报复印件中变更了亩数为455亩,承包款从5万3千元变更为45万5千元;其对耕地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产品。
(3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王天众以我名义承包坡地1278亩,一个自称可以申请到节水灌溉补贴的男子主动找我安装喷管。我填几份表格交给农机局的工作人员,一男一女收我表格。后来以315元一亩的价格安装了650亩畅达牌的管。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来验收时,我曾对接收我表格的男人其余未装部分审批如何了,他说其余的上面没有批准。
证人杨某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即接收其申请表格的农机局男工作人员;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与龙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购机补贴承诺书是安装设备公司的年约50岁的人教其填写、签名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假的,不是其本人签名;其对耕地里安装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证实是畅达牌。
(39)证人孙某壹的证言:我承包118.7亩地,自已购买安装节水灌溉设备,2010年6月以我妻子唐某甲的名义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补贴,期间与十几户农户一起凑钱请农机站的林站长吃饭,几个月后领到4000元补贴。
证人孙某壹经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其以唐某甲的名义填写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与龙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其以唐某甲的名义填写、签名的。
(4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李健曾叫我于2010年以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向徐闻县农机局申办国家财政节水灌溉补贴资金,我申请了430亩。
证人李某乙通过混杂照片对李健进行了辨认确认;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农机局工作人员教其填写,土地承包合同是李健伪造。
(4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10年我通过郑某招以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向徐闻县农机局申办国家财政节水灌溉补贴资金,共申报了200亩。
(4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2010年我向徐闻县农机局申办507亩耕地节水灌溉补贴,申报前耕地已安装好节水灌溉设备。后来“招仔”与我联系,按40元一亩领到22800元。
证人胡某乙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
(43)证人伍某甲的证言:我承包200亩地,曾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安装节水灌溉设备,但农机局一直没有安装,后来我自行安装好。一个月后,徐闻县农机局相关人员对我园地进行验收。2011年底,一名叫“招仔”的人给我8000元补贴。我领到的发票注明:中央补贴41800元,个人自筹5800元。
(4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0年我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102亩,但徐闻县农机局一直没有其给安装,园地节水设备是我自行安装的,后来“招”(郑某招)给我4000元补贴。
证人李某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即“招”;其对耕地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产品。
(45)证人柯某甲的证言:2010年我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300亩,后来“招”(郑某招)带人进行测量和验收,但徐闻农机局没有给我安装灌溉设备,是我自行安装的,“招”按40元一亩给了我1万多元。相关的申办表我没有签名。
证人柯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即“招”;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产品。
(46)证人陈某庚的证言:2010年我应郑某招的要求,与陈某戊、吴某甲三人填写假的申报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的材料,当时我不知郑某招的用途,按郑某招的要求填写了280亩。
证人陈某庚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经其指认,确认��地承包合同是郑某招伪造的。
(47)证人陈某己的证言:我应“赵哥”(郑某招)的要求,签订了290亩虚假合同,并配合农机局工作人员到香蕉园地拍照,“赵哥”承诺给我二三百元钱。
证人陈某己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即“赵哥”;经其指认,确认补贴申请表、土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书是农机局工作人员教其填写签名。
(48)证人梁某甲的证言:我有承包地200亩,曾到徐闻县农机局申请中央财政节水灌溉设备补贴,期间与李某丙等人请林站长(林某霖)、“招仔”(郑某招)、揭阳公司安装喷灌管道的老板一起吃饭,后“招仔”带人到我坡地测绘、验收。2010年底,我拿到8800元补贴。我的土地里的灌溉设备均是我于2007年至2011年购买自行安装,徐闻县农机局没有给我安装。
证人梁某甲辨认出郑某招即“招仔”,林某霖即“林站长”,吴某祥即“老板”;其对耕地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产品。
(4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在李健的介绍下,我冒用他人的700亩地到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补贴,共935多亩,是李健的儿子“老二”教我填写表格的。后来李健拿了几张发票,并叮嘱我们说是安装的达华牌的。李健后来给我和刘某乙、黄某乙每人2000元。地不是我耕种的,我不知道安装的是什么品牌的设备。
证人刘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李耀祖即李健;经其指认,确认申请表的内容不是其填写,签名是李健叫其签的,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假的,施工合同的签名是李健签的,送华单的货其没有收到,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并非达华牌产品。
(5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通过李健(李耀祖)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灌溉补贴,我耕地的节水设备是申��前自已安装的。申请表上65亩和800亩是李健填写上去的,我没有那么多耕地,实际只有300亩,且在2007年已安装节水灌溉设备。2012年春节前,李健给我2000元。
证人刘某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李耀祖即李健;经其指认,确认申请表的内容不是其填写,签名是李健叫其签的,其没有收到购买设备的发,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假的,其没见过,施工合同其没见过,是假的,送华单的货其没有收到,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51)证人黄某己的证言:我于2011年在两个年轻人的介绍下申请了节水灌溉补贴,我共承包地550亩。我没有收到达华公司的达华牌节水设备,也没有得任何好处。我550亩耕地的节水设备是自已出钱安装的。
证人黄某己对补贴申请、承包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本人所签;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证实是畅达等其他杂牌的,不是达华牌。
(5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大约有20亩耕地,于2010年通过李健(李耀祖)申请了节水灌溉补贴。后来李健叫我找一块大约几百亩的地,必须是安装好水管设备的,后来有七八个人到我找的地上拍照。李健给了我2000元。我本人没有收到达华公司送来的设备。所有材料都是李健弄的,我不识字。
证人黄某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李耀祖即李健;其对补贴申请、发票、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达华公司送货单进行了指认,确认申请表的内容不是其填写,发票是李健给他,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假的,施工合同是假的,其均没见过,送华单的货其没有收到,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53)证人邓某丙的证言:2011年7、8月份,一个姓董的年轻人介绍我申请节水灌溉补贴,说给我每亩3、4元的好处费。2012年4月姓董男子给了我4000元好处费。我本人没有承包耕地,申报材料是姓董男子拿给我签的,���是假的。
证人邓某丙对补贴申请表、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申请表是董姓年轻人叫其签名的,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假的;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节水设备不是达华牌产品,是其自行安装。
(54)证人黄某庚的证言:我和村中兄弟承包耕地1000亩,去徐闻县农机局申请时林站长叫我拿身份证给他,林站长可以帮我申请。后来一个男青年说一家公司叫我去照相,我就跟他们的车去了徐闻北水场的一块土地上照相。我不清楚我合伙承包的土地是否安装了节水设备,男青年带我去照相的耕地具体位置记不清了。申报材料里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假的,不是其本人所签,其本人也没见过购买设备的发票。
证人黄某庚对补贴申请、承包合同、发票进行了指认。
(55)证人黄某戊的证言:2011年7月,我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了250亩节水灌溉补贴。后来我��已安装好节水设备,共花费四万多元。我安装好后,达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带了几个人去验收拍照。我没有收到任何好处,没有见过达华公司购买节水设备的发票。
证人黄某戊对补贴申请、承包合同、发票进行了指认;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证,确认是畅达牌。
(56)证人林某乙的证言:2011年7月,有两个年轻人对我说可以申请节水设备补贴,后来我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了380亩。但我耕地的节水设备是我自已出钱安装的杂牌水管。我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后,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我没有见过节水的发票,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不是我本人填写的。
证人林某乙对补贴申请、承包合同、发票进行了指认;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证实是翔航牌的,不是达华牌。
(5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2010年7月,我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205亩节水补贴。后来我和“阿招”联��,由于“阿招”没有通知我说有消息,我自已花十几万元安装了节水设备。同年9月份,“阿招”听我说安装了设备后,第二天带了几个人来验收。2010年年底,“阿招”给了我8000元,说是按照每亩40元补贴的。达华公司的购买发票我没有见过。
证人赵某甲对补贴申请、发票、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达华公司送货单进行了指认,确认送货单上的货其没见过,不是其本人签名;其对耕地里安装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不是达华牌的。
(5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10年其向徐闻县农机局申请节水设备补贴,其承包151亩耕地。耕地的节水设备是其自已花钱安装的。后来农机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去验收拍照。2011年年底一个男人(手机号18933807797)联系其,给了其6000元补贴款。其没有收到达华公司设备,也没见过达华公司购买设备的发票,与龙田公司签订的��工合同不是其签订的,其不知情。
证人杨某甲经指认,确认申请表内容不是其填写,发票及施工合同其没见过,送货单其没见过,不是其签名;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的,不是达华牌。
(59)证人陈某辛的证言:我没有承包过耕地,申报节水设备补贴材料不是我填写的,是我外甥郑某招拿我身份证去填写的,一周后郑某招叫我到前山镇一块地给两名妇女拍照。后来郑某招也没有给我好处。
证人陈某辛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其对申请表、施工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其均未填写过上述材料。
(60)证人李某壹的证言:2011年一天,我弟弟李耀祖告诉我可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因我没有承包土地,李耀祖就伪造了一份620亩的合同,申请表的内容由李耀祖帮我填写好。李耀祖就让我带身份证等材料去徐闻县农机局申请��水设备补贴。过了十几天,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开车和我到一块地旁,一个工作人员指着路边的200多亩地问是否我承包的地,我问答说是,然后一个工作人员给我拍照。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证人李某壹对申请表、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了指认,确认申请表的内容是李耀祖填写的。
(61)证人陈某壬的证言:我于2011年7月5日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在监狱服刑。我没有承包过土地搞种植,没有申报过节水灌溉补贴。
证人陈某壬对申请表进行了指认,确认不是其本人签名。
(62)(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陈某壬于201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63)证人梅某壹的证言:我儿子陈某壬于2011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壬的身份证一直由其保管,其没有借给他人,她不知道也没有拿其儿子陈某壬的身份证去申请补贴。
(64)证人林某甲的证言:林某霖是我邻村的,叫我把身份证借给他申请节水设备补贴。2011年的一天,林某霖打电话叫我带身份证搭车去五一农场等他,随后林某霖开车搭着四五人过来,其中两个是女的。林某霖他们下车后叫我在农场的一块香蕉地拍照,后林某霖叫一个女的拿几份表格给我填写。我家的耕地实际只有20多亩。我没有得到什么好处。
证人林某甲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
(65)证人符某乙的证言:我没有承包耕地。我与郑某招是朋友关系,2010年郑某招要我帮忙把身份证给他,后来我配合郑某招去一个耕地里照相。郑某招没有给过我好处。
证人符某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其对申请表、发票、土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均不是其本人签名。
(66)证人曾某甲的证言��我承包有600亩耕地,于2010年6月份向徐闻县农机局申报了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申请,在申报前我自行安装好了杂牌节水设备。2011年,我收到邓某甲转交的24000元节水设备补贴。我没有购买达华公司的节水设备,也没有收取达华公司的购货发票。
证人曾某甲对申请补贴的材料进行了指认,确认其未收到广州市科新公司的发票,施工合同及达华送货单上是达华公司员工叫其签的;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不是达华牌产品。
(67)证人林某丙的证言:2010年7、8月份,李健说他找了一户承包590亩耕地且正安装节水设备的农户,要我提供身份材料以该590亩耕地申报节水补贴。后来我收到李健给的1100元。实际我没有承包耕地。
证人林某丙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李耀祖即李健;其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了指认,确认其没有收到广州市科新公司的发票,土地承包合同书、施工���同及送货单上不是其本人签名。
(68)证人林某壹的证言:林某霖是我胞弟,我是徐闻县绿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该公司是林某霖和郑某壹于2011年3月成立的,由林某霖、郑某壹负责管理,公司的员工有我、林某霖、郑某壹、李健四人,主要从事节水灌溉安装业务。李健、郑某壹负责联系农户,我虽是法人代表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只是林某霖经常让我送工人到农田安装管道。绿源公司的进货,第一次是在湛江麻章区一间公司买的喷灌设备,数量是一辆大货车;还有二次是在徐闻县登云路附近的一间档口买的;第四次是在徐闻县下桥镇一间档口买的,金额9000多元。记不清什么牌子了。
证人林某壹对其绿源公司从徐闻下桥镇一个档口购买杂牌节水设备时的收据进行了指认,金额共9113元,确认该收据上的节水设备部分用于申请达华公司设备补贴农户土地,部分用于���请福兴美公司设备补贴农户的土地。
(69)证人郑某壹的证言:2010年,林某霖和李健找我说节水灌溉这方面的生意可以做,于是他们提议大家一起成立一家公司,由于林某霖是农机推广站长不方便在公司任职,林某霖就叫他大哥林某壹来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我是实际出资人,负责公司的财务和联系农户,李健负责公司门店档口的日常管理,林某霖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林某壹主要协助其运送设备及安装。绿源公司代理的主要有揭阳福兴美、江西微润两个品牌的产品。共进货34万元左右,共给农户安装1000多亩。其中有两户申报了国家财政补贴共900亩。公司仅收到福兴美公司汇到40000元。公司自2011年3月成立,至2012年7月停止,共亏损30多万元。
证人郑某壹对龙田公司租用徐闻县绿源公司库存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
(70)证人郑某贰的证言,证明其兄长郑礼���被扣押的车是其于2011年3月17号在深圳二手车场买的。
(二)在遂溪县作案情况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吴某祥开始认识时任遂溪县农机局局长周某叁时,正好在徐闻县操作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一事,吴某祥以龙田公司名义与周某叁合伙一起利用虚开发票,伪造资料给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骗取国家资金。周某叁负责寻找遂溪县农户,提供伪造资料给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并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土地进行虚假验收,最后审核通过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申请。龙某隆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计算材料数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范荣平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潘某伟根据龙某隆所报的测量数据及测绘图纸以达华公司名义向龙田公司虚开购买发票。吴某祥根据达华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数额以龙田公司名义虚开农户购买发票,并向广东省农业厅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
2010、2011年通过作案,吴某祥、潘某伟、龙某隆等人共以周某贰、苏某壹、苏某贰、苏某叁、蔡某贰、莫某壹、遂溪县顺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壹)共7户农户的名义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共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57.22万元人民币,涉及土地1380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遂府办(2011)28号印发遂溪县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2010)23号印发遂溪县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遂溪县��农机购置补贴的计划及要求。
2、从广东省农业厅、遂溪县农机局调取的遂溪农户申报补贴的资料,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税务发票、微喷带系统设计平面图、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承诺书、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身份资料,证明申报补贴的遂溪农户有:
(1)周某贰于2010年以100亩土地申报补贴38900元(补贴龙田公司);
(2)苏某壹于2010年以480亩土地申报补贴1876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苏某贰于2010年以210亩土地申报补贴81800元(补贴龙田公司);
(4)苏某叁于2010年以50亩土地申报补贴21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5)蔡某贰于2010年以380亩土地申报补贴156900元(补贴龙田公司);
(6)莫某壹于2011年以60亩土地申报补贴36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7)遂溪县顺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壹)于2011年以100亩土地申报补贴50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证明吴川龙田公司为遂溪县苏某叁、苏某肆、苏某壹、苏某贰、蔡某贰结算补贴资金49.02万元。
4、2010—2011年湛江市廉江市、遂溪县已结算微灌设备明细表,证明廉江农户陈某叁、黄某壹、何某壹、林某贰、郑某叁、陈某肆及遂溪县农户周某贰、苏某叁、苏某肆、苏某壹、苏某贰、蔡某贰、莫某壹、遂溪县顺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于2010、2011年已结算补贴资金。
5、(2012)遂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遂溪县原农机局局长周某叁在审批机械购置补贴工作中收受遂溪县三益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景仁及周文杰、遂溪县易行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成伟、雷州市炳达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虹、雷州市雷宝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廷华、湛江市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朝国、湛江市田园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民的贿赂共计265000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贰的证言:我承包有500亩地,于2010年8月份通过遂溪县农机局申请国家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2011年,龙田公司一个吴姓经理通过农村信用社转给我7000元。
证人周某贰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经其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其本人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其没见过龙田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的,不是达华牌产品。
(2)证人莫某壹的证言:我承包耕地39亩,自已安装了节水灌溉设备,龙田公司给我提供的设备是广西梧州产的,具体是哪里生产其不清楚。我向遂溪县农机局申请了节水灌溉补贴,但没有拿到补贴款。
证人莫某壹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申请人一栏是其签名,购机人接机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承诺书是其本人签名;经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不是达华牌产品。
(3)证人苏某叁的证言:我承包400亩地,于2010年5月份通过遂溪县农机局申请了节水灌溉设备补贴,后来只收到3500元的补贴款。
证人苏某叁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不是其本人填写,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其没见过龙田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证实是其他杂牌的,不是达华牌产品。
(4)证人苏某贰的证言:我于2010年租地200亩,后来通过苏某壹向遂溪县农机局申请了节水灌溉补贴,2011年底苏某壹拿了3000或4000元给我。
证人苏某贰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内容不是其本人填写,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其没见过龙田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的,不是达华牌��品。
(5)证人苏某伍的证言:我个人承包及管理集体耕地410亩,向遂溪县农机局申报了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另外还帮苏某贰、苏某叁、苏某肆三人申请,共780亩。农机局工作人员把经营财政补贴节水设备的吴总的电话给我,我联系到吴总并把所有材料都给了他,由他申报,申报成功后将蔡某贰、苏某贰、苏某肆、苏某叁及我的补贴款共8万元交给我回去分给大家。
证人苏某伍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即吴总;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其本人填写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龙田公司开具的苏某肆等人的补贴发票是2012年初吴某祥给其;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的,不是达华牌产品。
(6)证人蔡某贰的证言:我有耕地1200亩,向遂溪县农机局申请了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得款20000元,大约是100元一亩。
证人蔡某贰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其本人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县农机局一蒋姓工作人员要求其弟弟蒋永冠提供,不是其提供的那份;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的,不是达华牌产品。
(7)证人赵某壹的证言:我是遂溪顺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于2011年11月份向遂溪农机局申请了350亩耕地节水设备补贴。该350亩耕地在申请补贴前已安装了非达华牌的节水设备。2011年年底,遂溪县农机局一个男青年交给我12000元补贴款。
证人赵某壹对申请补贴的材料进行了指认,确认其没有收到吴川龙田公司的发票;其对耕地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产品。
(8)证人周某叁的证言,证明其收受吴某祥58000元。
(9)证人岑某壹的证言:我是遂溪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2010年遂溪县财政局对节水灌溉财政补贴的申报不审核。2011年才开始审核。遂溪县财���局经办人是我,主管副局长是罗益。正规的审核程序是遂溪农机局根据申请对农户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报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进行会议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到遂溪财政局审核、盖章,财政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就可以盖章,盖完章后财政局就把这些农户的资料送回农机局。我是遂溪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小组的成员。
(10)证人李某贰的证言:2010年6月至2011年底,我兼任遂溪县农机推广站购机补贴小组成员,共参与验收4户农户的耕地。当时农机局购机领导小组由当时的农机局长周某叁和农机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会股股长、农机推广站长蒋某壹、曹某壹和我组成。我和曹某壹负责核实验收,蒋某壹主要负责受理和公示,也参与验收。验收时没有测仪器,只是查看耕地大概有多少亩,与合同填写是否一致,再看地里是否安装节水设备,但没有核实是否是申请表上填写的品牌节水设备。
(11)证人蒋某壹的证言:2010年,我担任遂溪县农机局农机推广股副股长,负责节水灌溉申报补贴的公示和数据报表的上报工作。局长周某叁负责整个补贴申办的全面工作,成员有我和林永廉、谢田桂、秦石养、曹某壹、陈强。我和林永廉负责农户申报资料的受理与公示,李某贰和曹某壹负责验收。2010年我全部参加验收,具体验收了多少亩记不清了。
(11)证人曹某壹的证言:我是遂溪县农机局培训股副股长。2010、2011年我参与节水灌溉设备补贴方面的工作。2010年我在农机局安监站工作,局领导安排我与蒋某壹、李某贰三人负责到农户的耕地里验收,有时周某叁也参加验收,验收完都是由蒋某壹、周某叁签名确认。验收时没有核实耕地里安装的节水设备品牌是否与申请表填写的一致。吴某祥是龙田公司的经理,和农机推广站有业务上来往。
证人曹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
(三)在廉江市作案情况
吴某祥于2010年认识了时任廉江市农机局局长黄某贰,后通过黄某贰认识了陈某叁。黄某贰当时邀吴某祥合伙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帮助陈某叁。吴某祥听了之后,就与黄某贰、陈某叁商量作案细节和分工。商定由黄某贰负责提供伪造资料给陈某叁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对陈某叁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土地进行虚假验收,并审核通过陈某叁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申请。龙某隆负责对陈某叁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计算材料数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范荣平负责对陈某叁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潘某伟负责根据龙某隆所报的测量数据及测绘图纸等资料以达华公司名义向龙田公司虚开购买发票。吴某祥根据达华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数额以龙田公司名义虚开陈某叁购买发票,并向广东省农业厅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
2011年,吴某祥再次找到黄某贰,邀其寻找农户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黄某贰表示同意。由黄某贰负责寻找廉江市农户提供伪造资料给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土地进行假验收,并审核通过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的申请。龙某隆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计算材料数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范荣平负责对农户以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和验收等事宜。潘某伟负责根据龙某隆所报的测量数据及测绘图纸等资料以达华公司名义向大农华公司虚开购买发票。谭某伟根据达华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数额以大农华公司名义虚开农户购买发票,并向广东省农业厅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
2010、2011年通过作案,吴某祥、潘某伟、谭某伟、龙某隆等人共以陈某叁等6户农户名义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共骗取了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157.12万元人民币,涉及土地3480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廉府办(2010)28号印发廉江市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发(2011)45号印发廉江市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廉江市对农机购置补贴的计划及要求。
2、从广东省农业厅、廉江市农机局调取廉江农户申报补贴的资料,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税务发票、微喷带系统设计平面图、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承诺书、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身份资料,证明申报补贴的廉江农户有:
(1)郑某叁于2011年以1000亩土地申报补贴451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2)陈某肆于2011年以960亩土地申报补贴486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3)何某壹于2011年以330亩土地申报补贴1316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4)黄某壹于2011年以80亩土地申报补贴416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5)林某贰于2011年以250亩土地申报补贴126000元(补贴大农华公司);
(6)陈某叁于2010年以860亩土地申报补贴335000元(补贴龙田公司)。
3、2010—2011年湛江市廉江市、遂溪县已结算微灌设备明细表,证明廉江农户陈某叁、黄某壹、何某壹、林某贰、郑某叁、陈某肆及遂溪农户周某贰、苏某叁、苏某肆、苏某壹、苏某贰、蔡某贰、莫某壹、遂溪县顺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于2010、2011年已结算补贴资金。
4、湛江市中国旅行社华东五市、双水乡双飞六天团行程单、参团名单、湛江市中国旅行社廉江营业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接待廉江市农机局人员参加的2011年5月22日华东五市旅行团,团费由吴川市龙田公司支付57120元,发票送至廉江市农机局办公室。
5、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由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向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移交的廉江市农机局局长黄某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经派员初查,黄某贰现尚未构成犯罪,暂且不予立案,该案还在进一步初查中。
6、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叁的证言:我有耕地2000亩,我听我农场的主管郑某贰说安装节水灌溉设备1000多亩,都是自行安装好的。已经安装好设备之后才有人找到郑某贰,然后再去申请办理国家补贴。2011年,我到农机局填好申请表后,由郑某贰办理了节水灌溉设备补贴,后来听郑某贰说好像是得款8万多元。
证人郑某叁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是其交给郑某贰填写;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的;其没见过大农华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达华公司设计的节水灌溉平面图等材料其没见过。
(2)证人郑某贰的证言:我从2006年开始为郑某叁打理农场。2011年,郑某叁根据需要设计和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吩咐我购置相关产品回来安装,我先后安装了200亩,主要是联塑、中泰牌。后来吴总通过廉江市农业局的工作人员认识我后,吴总说可以安装余下的800亩。但吴总的公司只安装了400亩,且所安装的产品质量很差,大部分是没有品牌的。现在农场所用的节水灌溉设备都是我们自已安装的。
证人郑某贰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牌子的,不是��华牌产品。
(3)证人陈某肆的证言:我经营的1000亩耕地安装的节水灌溉设备是一位吴总的中年男子给免费提供的,我申报了1000亩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我地里安装的节水设备不是达华牌的。
证人陈某肆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承诺书是陈某伍代其填写,龙田公司的供货单不是其本人签名;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他杂牌,不是达华牌产品。
(4)证人黄某壹的证言:2011年,我听说国家可以免费帮装节水灌溉设备,我去农机局咨询,工作人员叫我等通知。后来一个自称吴总(吴某祥)和我联系,带人来测量,过了三天,一个自称是吴总派来帮我安装节水设备的青年人(龙某隆)开车带了90多亩的节水设备材料来帮我安装。过了半年,农机局的工作人员叫我去填写了补贴申请表。我没有领到补贴款。
证人黄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即吴总,龙某隆即吴总派来帮其安装节水设备的青年人;经其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承诺书是其本人填写,土地承包合同是其提,供货签收单是其签名;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证实是其他杂牌,不是达华牌产品。
(5)证人何某壹的证言:2011年,我大哥何水潮帮我联系安装节水灌溉设备,一个男青年开车运输了可以安装160亩的设备过来,以每亩300元卖给我并帮我安装,我给了他4万多元。后来我又自己购买了杂牌的设备安装了40亩地。我向廉江市农机局申报了200亩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但一直没有领到补贴款。
证人何某壹经其认,编号为4408811100744的补贴申请表、编号为4408811100745的补贴承诺书是其本人填写,编号为4408811100863的补贴申请表、编号为4408811100864的补贴承诺书不是其本人填写,施工合同、委托收款书不是其填写签名;其对耕地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部分是联塑牌,部分是达华牌。
(6)证人陈某伍的证言:2010年,我有1000多亩耕地,已经安装了200多亩节水灌溉设备。2011年,我知道这种设备有国家补贴,叫陈某肆将他的农业户口给我去申请,到廉江农机局填交资料申报1000亩的补贴。后来一自称姓龙的吴川龙田公司的技术员拉了700多亩的节水设备来给我自己安装,说是免费安装,但国家补贴的钱归他们公司所得,我同意。我没有领取补贴款。
证人陈某伍经辨认,确认补贴申请表、承诺书是其本人代陈某肆填写的,其没见过大农华公司开具的补贴发票。
(7)证人陈某陆的证言:我是廉江市财政局农业股股长。2010至2012年,廉江市负责节水灌溉专项资金申报进行审核的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小组,由副市长吴永光任组长,农机局长黄某贰、财政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农机局副局长彭乃东、赖迅、黄��良及各股室9人担任组员。廉江市财政局及我在办理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
(8)证人吴某贰的证言:2009年至2011年,我在廉江市农机局推广站当站长,负责节水灌溉和农用拖拉机等补贴的受理、验收等工作。2010年,我参加了陈某叁申请860亩节水补贴的验收工作,当时我和曹某贰、李某叁一起去验收,没有核实节水设备是否是申请表上所填写的达华牌设备。在办理陈某叁的补贴时,局长黄某贰说只要陈某叁的申报材料齐全就尽量帮她办好。2011年,廉江市农机局组织去华东五市旅游,费用是2500元每人,但每个人只交了700元,后来知道其余的费用是由吴某祥任经理的龙田公司支付。
证人吴某贰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陈某叁。
(9)证人罗某壹的证言:我负责2010年农户申请补贴的受理工作,站长吴某贰负责全面工作,我没有参加农户耕地的验收工作,是吴某贰叫我在核实人一栏签名的。陈某叁是第一个来推广站申请补贴的农户,吴某祥是是吴川龙田公司的经销商。
证人罗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陈某叁。
(10)证人李某叁的证言:2010、2011年,农机站长吴某贰及罗某壹、毛志妹负责节水灌溉补贴的受理、核查、公示,我与曹某贰、吴某贰共同负责验收工作。我只参加了陈某叁、林某贰及另一家单位三户申报补贴耕地的验收,验收时没有核实耕地里安装的是否与申请表上填写的品牌一致。其他的我没参与验收,当时黄某贰叫我和曹某贰先在申报节水补贴的申请表上签字,再找时间验收,但我们签完字后,黄某贰也没有安排去验收。吴某祥是吴川龙田公司的经理。
证人李某叁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
(11)证人曹某贰的证言:2011年到2012年,我在廉江市农机局推广股担任股长,被抽调到农机补贴办工作。黄某贰负责农机补贴的全面工作,人员有罗某壹、李某叁、吴某贰、毛志妹和我,还有一些从别的办公室抽调来的人员。2010,我没有参与验收工作,2011年参与验收工作三次,分别是陈某叁、林某贰和一不知名农户。验收主要是拍照,没有带申请表去核实地里是否安装的品牌与申报的一致。至于其余我没有参与验收也签名的原因,是李某叁向黄某贰申请交通工具到农户的地里验收,当时推广股的车坏了,黄某贰就说没有车就不用到农户地里验收了。所以除这三户外,我们没有验收,黄某贰叫我们签名也就签了。吴某祥是龙田公司的经理。
证人曹某贰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陈某叁。
(12)证人黄某贰的证言:我是廉江市农机局局长。廉江市农机局对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的办理均是按实施方案进行的。农机局只对三户农户申报耕地进行了验收的情况我不清楚,是由分��副局长黄坤良负责的。陈某叁申报的耕地,我于2010年8、9月、2011年2月去了二次。陈某叁办理节水灌溉补贴时找过我,我认识陈某叁、吴某祥,2010年一起在廉江市海登酒店吃过饭,当时我介绍陈某叁给吴某祥认识。我没有见到吴某祥给15万元给陈某叁。我个人于2011年向吴某祥借过8万元,没有写借据。2011年农机局组织到华东五市参观学习,吴某祥支付5万多元。陈某叁、吴某祥在办理节水灌溉补贴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我只负领导责任。
证人黄某贰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陈某叁。
(13)证人林某贰的证言:2010年,我承包270亩耕地,吴总(吴某祥)让我到廉江市农业局申请节水灌溉补贴。我填表一周后,龙田公司的技术员老范(范荣平)和小龙(龙某隆)到实地测量了地,二天后龙田公司送了一批节水设备喷带、直通、喷带开关。安装的方水管是我花��购买的联塑牌水管。我没有收到大农华公司的购货发票,也没有收取节水设备补贴款。
证人林某贰通过混杂照片辨认范荣平即老范,吴某祥即吴总,龙某隆即小龙;其对申请补贴的材料进行了指认,确认其没收到过广州市科新公司的发票;其对耕地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其自行安装非达华牌产品。
(14)证人杨某壹的证言:陈某叁在高桥镇平垌村承包300多亩地,平垌村委会并未承包860亩给陈某叁,陈某叁申报补贴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假的,平垌村委会及“杨某壹”的签名是假的。
证人杨某壹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陈某叁;其对陈某叁耕地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确认是非达华牌产品。
综上所述,2010年至2011年期间,林某霖、吴某祥等人共同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人民币1353.71万元。其中,吴某祥利用龙田公司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款人民币638.16万元;原审被告人谭某伟利用科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人民币635.14万元;潘某伟利用达华公司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人民币80.41万元。林某霖、吴某祥、潘某伟、郑某招、董某华、龙某隆伙同他人在徐闻县通过虚假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139.37万元;吴某祥、潘某伟、董某华、龙某隆在遂溪县伙同他人通过虚假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57.22万元;吴某祥、潘某伟、董某华、龙某隆在廉江市伙同他人通过虚假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57.12万元。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后均由吴某祥按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林某霖通过作案分得赃款212.625万元,谢壹通过作案分得赃款112.74万元,吴某祥通过作案共分得赃款338.75万元,潘某伟通过作案分得赃款320.555万元,谭某伟通过作案分得赃款305.14万元,陈某叁通过作案分得赃款15万元,申报补贴款农户陈某甲、陈某丙等30人共分得赃款35.65万元,周某叁通过作案分得赃款13.25万元。
案发后潘某伟主动退赃330万元;谭某伟主动退赃160万元;龙田公司退赃63万元;农户郑某叁退赃2万元、刘某甲退赃0.2万元、黄某乙退赃0.2万元、周某甲退赃1万元。
证实全案,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有:
1、广东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注册、股东等情况,潘某壹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潘某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
2、广州市科新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农华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两家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情况,谭某壹为广州市��农华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原审被告人谭某伟为广州市科新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之一。
3、广州市大农华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壹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是原审被告人谭某伟出资成立,并由谭某伟管理,只是以谭某壹作为法定代表人。
4、吴川市龙田农业机械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亚祥,股东为陈亚祥、吴某祥。
5、吴某祥银行帐户查询资料、大农华公司银行帐户资料、潘某伟银行帐户查询资料、大农华公司银行帐户资金来往明细、陈某捌银行帐户查询资料、龙田公司银行帐户查询资料、达华公司及潘某伟银行查询资料,证明以上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6、达华公司提供的证明、授权委托书、规章制度、范荣平、龙某隆身份材料、达华公司工资金表,证明��审被告人龙某隆、同案人范荣平是达华公司的员工,应吴某祥的要求派驻徐闻工作,工作内容是给龙田公司做工程技术指导;2011年1月6日达华公司授权龙田公司、大农华公司为一级销售商。
7、谭良坤死亡证明相关材料,证明同案人谭良坤因交通事故于2010年9月10日死亡。
8、徐纪函(2012)7号关于移送案件的函,证明上诉人林某霖涉嫌参与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案由徐闻县纪委交徐闻县公安局侦查。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该案由其他部门移送,徐闻县公安局于2012年7月4日对上诉人林某霖等人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湛江市公案局。
10、徐纪函(2012)6号关于高请对郑某招进行侦查的函,证明徐闻县纪委对林某霖“两规”后发现郑某招涉案,因郑某招不属纪检监察对象,商请徐闻县公安局对其进行调查。
11、归案过程说明及到案经过,证明上诉人林某霖等人的到案经过及案件破获的经过,林某霖于2012年7月18日由湛江市纪委移交到案;吴某祥于2012年10月26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祈福生活小区6栋1002房被抓获,潘某伟于2012年11月20日在揭阳市揭东县农业局大院前大街上被抓获,郑某招于2012年7月9日在徐闻县徐城镇德新二路“非常烤鸡”店被抓获,董某华于2012年11月2日在徐闻县徐城镇东平二路“非诚勿扰”楼上806房被抓获,龙某隆于2012年11月13日在长岭县被抓获,谭某伟于2012年11月1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大农华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内被抓获,潘家栋于2013年2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2、案件移送函、答复函,证明湛江市公安局将涉案的谢壹、周某叁、黄某贰移送湛江市检察院办理,该院已将上述三件线索交遂溪、徐闻、廉江三地的检察院办理。
13、湛江市公安局��案移交物品中、文件清单、冻结财物收据,
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陈亚祥人民币4400元,银行卡三张,手机二台,宝马汽车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通过陈某捌退赃63万元;扣押吴某祥人民币4000元,银行卡五张;扣押潘某伟人民币11800元,银行卡五张,手机二台;扣押郑某招银行卡三张,手机一台,长城牌小车一台,印章一枚;扣押谭某伟退赃100万元、60万元;扣押黄某乙0.2万元;扣押刘某甲0.2万元;扣押郑某叁2万元;扣押周某甲1万元;冻结达华公司330万元。
14、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对扣押的部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予以发还。
15、户籍资料,证明林某霖,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无犯罪前科记录;吴某祥,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无犯罪前科记录;潘某伟,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无犯罪记录;陈亚祥,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无犯罪记录;潘家栋,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无犯罪记录;郑某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无犯罪记录;董某华,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无犯罪记录;龙某隆,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无犯罪记录;谭某伟,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无犯罪记录;谭良坤,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于2010年9月10日死亡,户籍已注销。
16、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0)889号关于办理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第二批)的函及附件,证明2010年第二批科新公司申请结算补贴资金318.8088万元,龙田公司申请申请结算补贴资金383.9194万元。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0)1196号关于办理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第三批)的函及附件,证明2010年第三批龙田公司申请结算补贴资金137.4325万元。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1)417号关于办理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第四批)的函及附件��证明2010年第四批龙田公司申请结算补贴资金244.8734万元。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1)998号关于办理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第一批)的函及附件,证明2011年第一批龙田公司申请结算补贴资金330.39万元,大农华公司申请420.0396万元。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1)1097号关于办理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第二批)的函及附件,证明2011年第二批大农华公司申请554.26115万元。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2)180号关于办理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第三批)的函及附件,证明2011年第三批龙田公司申请65.6313万元,大农华公司申请588.07256万元。
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2)523号关于办理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第四批)的函及附件,证明2011年第四批龙田公司申请30.4603万元。
17、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明2012年11月24日,由于徐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指派陈延明、莫明科到看守所对原审被告人谭某伟宣布执行逮捕并制作了笔录,期间另有任务需安排陈、莫去执行,大队领导以为其宣布执行逮捕工作未完成,另指派曹定宪、郑奋光又到看守所对谭某伟宣布执行逮捕工作,故出现两份讯问笔录时间重复,应以陈、莫制作的笔录为准。
18、广东省农业厅对节水灌溉设备享受国家补贴的有关说明,证明:一是省农业厅对每亩补贴数额存在小数点的说明,二是对8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进行了列举:(1)完全安装不能申报补贴款的节水灌溉设备,并去申报补贴款的;(2)没有安装任何节水灌溉设备,并去申报补贴款的;(3)安装了一定亩数的符合申报补贴款的节水灌溉设备,但是申报补贴款时夸大了安装亩数的;(4)安装亩数的节水灌溉设备中有一部分符合申报补贴款条件,一部分不能申报补贴款,但仍然按照全部安装的亩数申报补贴款的;(5)没有土地,虚报土地亩数申报节水灌溉设备补贴款的;(6)有一定亩数土地,但是夸大土地亩数申报节水灌溉补贴款的;(7)没有土地,借用他人土地申报节水灌溉补贴款的;(8)自身土地没有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借用他人已安装节水灌溉设备的土地申报补贴款的。
19、2010年达华公司节水设备型号及补贴额度表及相关汇总统计表,证明2010年达华公司申报农户徐闻47户、廉江4户、遂溪6户。
20、广东省农业厅出具的补贴列表,证明2010、2011年度达华公司结算的补贴金额为804100元,龙田公司(2010年第二批)为3313700元,科新公司(2010年第四批)为1958400元,龙田公司(2011第一批)为2566400元,大农华公司为4676600元。
21、从达华公司提取的农业机械财政补贴申请资料、达华公司送货单,证明从达华公司提取了部分农户申报补贴资料与从省农业厅提取的相符;达华公司的送货单与农户辨认的一致,即是由达华公司自行制作的虚假单据。
22、达华公司出具给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的发票,
证明达华公司以潘家栋、潘某伟、潘某壹等人的名义向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大龙华公司出具了销售发票。
23、补贴资金结算表、补贴申请资料,证明达华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周某甲、邓某甲、苏某甲申请的补贴款804100元。
24、银行回单,证明2011年1月20日龙田公司汇款477450元到达华公司帐户,2012年1月11日龙田公司汇款759754元到达华公司帐户,2012年1月10日科新公司汇款700000元到达华公司帐户,2010年8月10日科新公司汇款200000元到达华公司帐户。
25、从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相关调取资料,证明从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调取了部分农户申请补贴资料,包括以该两家公司出具的发票、科新公司与达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作协议。(侦27P48-136)
26、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有关农机补贴申请资料及补贴金额数,证明由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申报补贴的农户资料及补贴金额。
27、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壹的证言:我于2009年到科新公司工作,自2010年初担任财务工作。2010年我听父亲谭某伟说科新公司要经营有国家财政补贴的节水灌溉设备业务,是父亲谭某伟与舅舅吴某祥一起经营,具体如何操作我不清楚。节水灌溉财政补贴拨到两家公司帐户后都是由谭某伟支配处理。
(2)证人谭某贰的证言:谭某伟是我父亲,我于案发后退还谭某伟所得赃款160万给公安机关。
(3)证人刘某壹的证言:我在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负责向农业厅申报国家补贴。节水灌溉方面的资料都是谭某伟提供,我就开票整理后向省农业厅申报。2010年,科新公司至少申请国家补贴款19616600元,2011年大农华公司至少申请国家补贴款4676600元。达华公司没有节水灌溉设备运回我所在的公司。
(4)证人陈某柒的证言:我在科新公司期间,没有经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
(5)证人潘某壹的证言:我是达华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我哥哥潘某伟是副总经理,由于我负责外省分公司的业务,揭阳公司的业务一直由潘某伟负责。达华公司授予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龙田公司经销权及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事我不是很清楚。我公司发货均是由黄某叁负责,2010年约8、9月份,达华公司给吴某祥发了300多万元的农业节水灌溉设备。负责出具发票的,2010年是会计林映丽(林映莉),2011年是会计王秋龙,该二人均已离开达华公司。
(6)证人黄某叁的证言:2010年9至10月,我为达华公司拉了大约10车左右吨位为5或8吨的节水��溉设备到徐闻县,但没有存根。
(7)证人潘某贰的证言:我在达华公司负责仓库管理,2010、2011年,公司有发货到湛江,但记不清具体多少,也找不到发货凭证。
(8)证人吴某叁的证言:2010年12月,潘某伟把湛江4个农户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的申请表交给我向农业厅申请结算,约是2000亩,80多万元,我不清楚具体情况。我听潘某贰说有发货给湛江徐闻,具体发什么货及数量我不清楚。
(9)证人陈某捌的证言:龙田公司由陈亚祥出资成立,总经理是吴某祥,我任公司财务兼出纳。公司主要负责达华公司节水灌溉产品,开发票给农户去申报补贴。达华公司没有将节水灌溉设备发到我公司,也没有收到农户自筹资金。
(10)证人陈某玖的证言:我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在龙田公司工作,主要协助安装、维修农业机械。我在龙田公司期间没有见公司销售或安装过���水灌溉设备;我去过二次徐闻,其中一次与吴某祥一起去和徐闻县农业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吃饭,吴某祥将一个装有好多信封的塑料袋让我交给农业局的一个工作人员,信封里装有现金,根据厚度不少于1万元。
(11)证人欧某壹的证言:我于2009年至2011年在龙田公司工作,主要负责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进出货清单及对仓库进行管理。我在公司期间没有销售节水灌溉设备。期间吴某祥让拿了许多节水灌溉设备的国家补贴申请表,让我以龙田公司名义开具一千五百多万元节水灌溉的购买发票,我没有和公司财务人员核对过账目。我有将此事告知会计柯永梅和出纳陈某捌,陈某捌叫我按吴某祥的安排去做。
证人欧某壹对达华公司的送货清单、进仓单进行了指认,确认是吴某祥叫其签收、制作,龙田公司没有收到单中所列的设备。
(12)证人胡某壹的证言:我是广东省���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主要负责农机化项目管理和农机购置补贴的省级结算工作。2010年至2011年,省农业厅对节水灌溉财政补贴的申报流程是,农户到农机局申请节水财政补贴,然后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核实农户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农户身份证、户口中、土地承包合同等),农户的申请审批后,农户就按照国家补贴的差价购买有补贴资质的厂家指定的节水灌溉设备,安装完后县农机局就去现场验收,验收完后农户就将申报材料交给经销商,由经销商上报到农业厅农机化办公室。省农机推广站林齐宽副科长对补贴申请、发票、补贴额进行核对,然后汇总起文,省农机办的经办人是我签名,然后由省农机办分管农机补贴的副主任、主任签名。省农业厅对补贴的监督方式有电话抽查和实际抽查。
(13)证人黄某肆的证言:龙田公司的法人代��是我丈夫陈亚祥,公司的日常主管是吴某祥。龙田公司主要业务是经营销售农机产品。我有时会到公司看一下,有一次我和陈亚祥在家时,吴某祥曾说过在徐闻有政府补贴的节水灌溉设备项目可以做,每亩可以赚几十元。由于当时公司生意差,我和陈亚祥就同意吴某祥去做,当时吴某祥没有说串通农机干部造假骗取国家补贴。龙田公司的业务都是吴某祥操作,我和陈亚祥都不熟公司业务,陈亚祥就指派他妹妹陈某捌在公司管账。吴某祥在公司的每一笔开支都没有经过陈亚祥批准,都是吴某祥自已开支的。
28、鉴定意见:
(1)湛检技鉴字(2013)92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检验结果为,2010年至2012年6月期间,吴川市龙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共开支出节水灌溉(微灌)设备销售发票177张15626820元(含中央补贴款7070600元),收到广东省财政厅转入2010年至2011年节水灌溉(微灌)设备购置补贴资金6960200元。
(2)终止鉴定通知书,证明对湛江市公安局委托鉴定的两项,付给广东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新农业机械服务有很公司的节水灌溉补贴款及陈亚祥、吴某祥从公司银行帐户取走的节水灌溉补贴款,现因补充检材仍不足以完成鉴定要求,无法作出明确意见,无法继续鉴定,故终止鉴定。
2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林某霖的供述和辩解。
上诉人林某霖在侦查阶段有自述材料一份,供述十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一次。其在自述材料及前三次讯问中承认没有严格按照正当验收程序,验收了约14位农户约3000亩,收受陈某贰交给其5元/亩的提成款4800元;从第四次讯问开始,其辩称不知道哪些农户是违规操作的,也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仅收到陈某贰给其现金800元。此后,其否认在办理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否认参与诈骗。
上诉人林某霖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称:我们农机推广站主要是受理农户申请资料,审核后报农机局,再根据农机局的安排去验收。节水灌溉财政补贴工作是农机局统一办理的,推广股是属农机局分管农机推广站的部门,负责审核,另外还有一个审批小组,成员有财政局、审计局等,同不同意是由他们审批。推广站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受理农户申请节水灌溉财政补贴,主要看农户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验收是农机局邹权忠副局长带队,去验收时经销商也在场,我们主要负责看地里是否安装了节水设备,然后问农户一些问题,之后就进行拍照。吴某祥每年都到我们局开会,我们局的人都认识他。我在办理节水灌溉设备财政补贴的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上诉人林某霖通过混杂照片对吴某祥、郑某招、董某华、龙某隆及���案人谢壹进行了辨认确认。
(2)原审被告人吴某祥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被告人吴某祥在侦查阶段供述十三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二次,对参与诈骗国家对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原审被告人吴某祥供述称:2010年的时候,参与作案的公司有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和达华公司。参与作案的人员有我,龙田公司老总陈亚祥及其妻子黄姨、陈亚祥胞妹陈某捌,达华公司老总潘某伟和其儿子达华公司业务经理潘家栋,达华公司派驻徐闻县协助我作案的技术员老谭、龙某隆、小崔和老范,徐闻县农机局局长谢壹、副局长邹权忠、农机推广站副站长林某霖及农机推广站其他五名工作人员,林某霖找来协助我作案的郑某招和老李,遂溪县农机局局长周某叁、廉江市农机局局长黄某贰及其朋友陈小姐。科新公司老总谭某伟是在2010年准备申报补贴时才知道此事,当时我让他根据达华公司开具的虚假购买发票以科新公司名义开具购买发票给我去申报补贴,他也同意我的做法。
具体分工是,我负责与生产商达华公司、经销商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相关审核审批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将申报补贴的农户资料分配给四家公司申报补贴诈骗国家资金。谢壹负责审批通过以虚假资料申报补贴徐闻县农户的申请。邹权忠负责带领徐闻县农机推广站的林某霖等六人到以虚假资料申报补贴徐闻县农户的土地上进行验收。周某叁负责寻找遂溪县农户申报补贴并审批通过补贴申请。黄某贰负责寻找廉江市农户申报补贴并审批通过补贴申请。陈小姐则是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伪造申报资料去申报补贴;潘某伟负责以达华公司的名义向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虚开购买发票。潘家栋在2010年的时候受潘某伟的指派负责���徐闻县给以虚假资料申报补贴农户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安装和验收等工作,在整理、核实完土地测量数据及测绘图纸后报潘某伟让其以达华公司的名义虚开购买发票协助我们作案,并教授龙某隆如何进行测绘、制图协助我们作案。陈亚祥是龙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兼法人代表,我是在将作案的意图及具体实施方法告知他并征得他同意之后才以该公司的名义去作案的。谭某伟是科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实际出资人兼老总,并主管两家公司的日常事务,我是在将作案的意图及具体实施方法告知他并征得他同意之后才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去作案的。林某霖是徐闻县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副站长,负责寻找徐闻县农户和伪造资料给这些农户去申报补贴,并在验收时协助这些农户通过验收,又找来郑某招、老李、董某华等人协助我作案。其中郑某招和老李负责寻找徐闻县农户��并伪造资料给这些农户去申报补贴以及在验收时协助这些农户通过验收,董某华则负责寻找徐闻县农户和在验收时协助这些农户通过验收。龙某隆、老谭、小崔和老范是潘某伟从达华公司派驻徐闻县协助我们进行作案的技术员,其中龙某隆负责对农户申报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和验收等事宜,老谭、小崔和老范则负责对农户申报补贴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和验收等事宜。
在徐闻县作案前的商量与分工细节:2009年,谭某伟邀我到龙田公司任总经理。并负责操作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的销售工作。2010年在工作过程中,我认识了谢壹,通过谢得知在徐闻县节水灌溉设备的生意比较好做,但要有经销权成为经销商后才能做生意。我将此事告知谭某伟,一起到揭阳市找到达华公司老总潘某伟。经过商量和实地考察,潘某伟答应��予龙田公司和科新公司经销权,让这两家公司在湛江地区销售享有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资格的节水灌溉设备。我在龙田公司和科新公司获得经销权后,从达华公司购买了大约20万元的节水灌溉设备到徐闻县销售,销售了一段时间,由于达华公司生产的节水灌溉设备价格太高,扣除了人工等费用以后处于亏本状态。我向林某霖提出不想再做这个生意了,林某霖就对我提出利用虚开发票和找农户虚构事实申请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可以诈骗国家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但是这件事需要有享受国家财政补贴资格的生产企业、具备合法资格的经销商以及审批部门一起合作才能够把事情办成。具体作案的方法:由林某霖负责寻找徐闻县当地的农户伪造申报补贴的相关资料到徐闻县农机局进行申请;谢壹负责对这些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让农户将《广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拿到龙田公司或者科新公司申报补贴;我收到这些申请表后,再让达华公司根据申请表的内容以达华公司的名义开具购买发票给龙田公司或者科新公司保存;然后龙田公司或者科新公司再根据达华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重新以各自公司的名义开具购买发票,其中一联交给省农业厅申报补贴,另外一联交给申请农户保存。林某霖还对我说,谢壹局长也知道这种做法,一定会答应和我一起利用这种方法诈骗国家财政补贴款。我于当天约了谢壹见面,并告诉他我不准备继续在徐闻县销售节水灌溉设备一事。谢壹听了之后,就告诉我如何利用虚开发票和找农户虚构事实申请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诈骗国家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所说的作案手法与林某霖提出的完全一样,并对我说他和林某霖会全力配合我操作此事,但是以后每成功诈骗��亩土地国家财政补贴款他要拿百分之十也就是大约40元人民币的分成。我答应了他的要求并找潘某伟商量此事,又将林某霖和谢壹教给我的具体作案手法告知潘某伟。潘某伟自己来到徐闻县,当时林某霖和潘某伟及我三人一起到林某霖找的一块土地上查看,商量具体如何作案。潘某伟看了一遍土地之后就对我和林某霖说,这种类型的土地可以用来作案。林某霖见潘某伟答应与我们一起合伙作案后,就向我提出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他要拿100元人民币分成,之后他再从这些钱中取出部分给申报农户作为酬劳。潘某伟经过计算后告诉我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他和达华公司要收取85元人民币的分成。我将此事告知陈亚祥,征求他的意见,陈亚祥让我全权负责操作此事,并对我说他会让他妻子黄姨和他胞妹陈某捌协助我进行作案。我在征得陈亚祥的同��后就答应了谢壹、林某霖和潘某伟提出的分赃要求。之后开始按照商量好的细节进行作案和分赃。由于2010年的时候成功诈骗到了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所以2011年我们再次准备作案,当时潘某伟主动找我商量,对我说2011年国家财政补贴的额度已经升高了,所以到时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他和达华公司要收取130元人民币的分成。林某霖也主动找我,告诉我2011年国家财政补贴的额度升高一事,并提出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他要拿110元人民币分成,之后他再从这些钱中取出部分给申报农户作为酬劳。我将林某霖、潘某伟与我商量作案的细节与分成告知陈亚祥和谭某伟(其中还包括谢壹每亩百分之十的分成,也就是每亩分得50元人民币的赃款),在获得陈亚祥和谭某伟的许可之后,我答应了林某霖、潘某伟等人的要求,并按事先商量好的细节进行作案和分赃。
在遂溪县作案前的商量与分工细节:2010年,我通过谭某伟的介绍认识了周某叁。过了一段时间,由于当时我已经在徐闻操作诈骗节水灌溉设备的国家财政补贴一事,我就代表龙田公司向周某叁提及此事,并将具体作案的方法以及我在徐闻县作案的情况及分赃方式告诉他,答应事成之后给他好处费,周答应我的请求。我和周某叁商量好,由他去找遂溪县本地的农户伪造资料申报补贴并负责审批通过等事宜,我则负责找相关公司开具发票及相关证明,派技术人员协助他操作测绘、安装及检验等虚假事宜。周某叁向我提出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他与愿意协助我们操作此事的农户要拿150元人民币的分成。我将此事告知潘某伟、陈亚祥,征得了他们的同意,潘某伟还是让我按照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85元人民币的数额作为他和达华公司的分成。之后我们开始按事先商量好的细节进行作案和分赃。2011年,我再次找到周某叁商量此事,当时大家都同意按照2010年的作案及分赃方式进行作案,我和周某叁商量后之后就将此事告知潘某伟和陈亚祥,也征得了他们的同意,潘某伟还是让我按照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130元人民币的数额作为他和达华公司的分成。之后我们就开始按事先商量好的细节进行作案和分赃。
在廉江市作案前的商量与分工细节:2010年,我通过谭某伟的介绍认识了黄某贰,黄介绍陈小姐给我认识,并对我说“陈小姐”种马铃薯亏本了,想找个方法弥补损失。黄某贰知道我是做农机补贴生意的,有办法可以骗到国家财政补贴,就让我想办法合伙去诈骗国家的补贴款帮助这个陈姓女子。我与黄某贰、陈小姐商量,由他们二人负责伪造申报补贴的资料,并由黄某贰负责协助陈��姐通过审批,我则负责办理开具发票及相关证明和派技术人员协助测绘、安装和检验等事宜。事后我按照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150元人民币的数额作为陈小姐的分成。商量好之后我将此事告知潘某伟、陈亚祥,得到他们的同意,同时还和潘某伟商量好按照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85元人民币的数额作为他和达华公司的分成。之后我与黄某贰、陈小姐就按照事先商量好的细节进行作案和分赃。2011年,我再次找到黄某贰,让他寻找农户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和我一起诈骗国家资金。由于2010年的时候我帮助黄某贰诈骗了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并将其中15万元人民币给陈小姐作为分成,黄某贰答应了我的要求。我将此事告知潘某伟、谭某伟并征得了他们的同意,同时还和潘某伟商量好按照诈骗每亩土地所得国家财政补贴款130元人民币的数额作为他和达华公司的分成。之后我和黄某贰就按照事先商量好的细节进行作案和分赃。
作案主要分为:1、达华公司方面:2010年8月份以前,潘某伟派潘家栋和技术员老谭过来徐闻县协助我们作案,潘家栋负责对用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农户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安装节水灌溉设备(都是造假,根本没有安装)及验收等工作,老谭负责对用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农户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节水灌溉设备(都是造假,根本没有安装)及验收等工作。2010年8月份之后,潘家栋带来了达华公司的技术员龙某隆,教龙如何对用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农户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及验收等工作协助我们作案。达华公司又派了小崔、老范过来负责对用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农户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及验收等工作。对这些农户申报的土地进行测量之后,龙某隆、老谭、小崔和老范等人将整理好的土地数据报给潘家栋,由潘家栋核实后报给潘某伟,潘某伟再根据潘家栋提供数据和建议以达华公司的名义虚开购买发票给我们进行作案。2011年,主要由龙某隆和老范具体在徐闻县协助我们作案。龙某隆、老范负责对用伪造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农户的土地进行测量、安装、验收等工作,之后将整理好的土地数据报给潘家栋,由潘家栋核实后报给潘某伟,潘某伟再根据潘家栋提供数据和建议以达华公司的名义虚开购买发票给我们进行作案。2、龙田公司方面:我在征得陈亚祥同意之后,每次进行作案时都会将作案情况告知陈亚祥和他的妻子黄姨,在征得陈亚祥、黄姨同意后,我再和陈亚祥的胞妹陈某捌商量如何��帐。此外,龙田公司还出资在徐闻县租赁了一间房子作为办事处,又租赁了一个仓库作为存放节水灌溉设备(有达华公司生产的设备也有杂牌节水灌溉设备),又负责支付达华公司派驻徐闻县协助我们作案的龙某隆、老谭、小崔和老范等人以及支付林某霖找来协助我们作案的郑某招、老李、董某华等人的工资。此外,陈某捌还负责根据农户通过申请的土地亩数和达华公司开具的虚假购买发票金额及设备套数以龙田公司名义开具购买发票去申请国家财政补贴。3、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方面:由谭某伟负责根据农户通过申请的土地亩数和达华公司开具的虚假购买发票金额及设备套数以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的名义开具购买发票去申请国家财政补贴。4、徐闻县农机部门:由谢壹负责审批通过以虚假资料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的农户申请,邹权忠负责带领农机推���站的林某霖等六人到申报补贴农户的土地进行假验收,林某霖负责与郑某招、老李等人寻找徐闻县农户用伪造资料申报补贴并通过验收,董某华也是林某霖找来为我们寻找徐闻县农户申报补贴和进行验收的。5、遂溪县农机部门:周某叁负责寻找遂溪县农户用伪造资料申报补贴并通过验收。6、廉江市农机部门:黄某贰负责寻找廉江市农户用伪造资料申报补贴并通过验收。
我到吴川龙田公司任经理一段时间后,向姐夫谭某伟提出搞节水灌溉补贴,他当时不同意,经我多次相求,最后他答应给我帮忙。谭某伟帮我联系达华公司潘某伟解决节水灌溉设备补贴资格授权,到真正去造假申请国家节水灌溉补贴时,我又和谭某伟说过要求他的两间公司给予开具发票,并按照说好的比例给予提成。
原审被告人吴某祥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郑某招、董华享、龙某隆、谢壹、邹忠权��林某霖、周某叁、黄某贰、谭某伟、陈亚祥、潘某伟、李耀祖、黄某肆、陈某捌、范荣平、陈某叁、潘家栋,对以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了确认,对龙田公司租用徐闻县农机局的仓库及库存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
3、原审被告人潘某伟的供述与辩解。
原审被告人潘某伟在侦查阶段供述七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一次,均对虚开发票等给吴某祥申报补贴的事实予以承认,同时否认与吴某祥等人有共同诈骗的故意,辩称其开具二千多万元的发票给吴某祥是为了追回价值三百多万元的货款,其被吴某祥骗了,二千多万元的货一直备在公司,但吴某祥一直没有取;其没有告诉潘家栋是去做假。
原审被告人潘某伟的主要供述:2010年,谭某伟和吴某祥二人来到揭阳市找我,让我将达华公司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节水灌溉补贴设备的经销权分别授予���田公司、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好让他们可以在销售这些设备后去向省农业厅申报国家财政补贴。经过商量以后,我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在授予这两家公司经销权后,我派三名技术员到龙田公司位于徐闻县的经销点,负责设备安装与测绘、制图、安装、验收审核等事宜。2010年8、9月份,吴某祥向达华公司预付了20万元人民币后,从我达华公司赊走300多万元的节水灌溉设备进行销售。我一直没有收到这笔货款,就不断催吴某祥还钱。吴某祥让我先把这300多万元节水灌溉设备的发票开给他,让他去申报国家财政补贴款,等补贴款批回来以后再将欠款还给我。为了追回欠款,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以达华的名义一共开了总价值2000多万元的购买发票给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
2010年至2011年,达华公司给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大农华公司共发价值300多万元的节水灌溉设备,这些设备是达华公司生产的,大概可以灌溉3000至4000亩农田。2010年至2011年,达华公司共开了价值约2000多万元的购买达华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节水灌溉设备的发票给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大约可以申请到700万元左右的国家财政补贴款。
达华公司共开了价值约2000多万元的购买达华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节水灌溉设备的发票给龙田公司、科新公司和大农华公司,这三个公司总共付给达华公司300多万元,还欠1000多万元。达华公司给这三个公司发了价值约300多万元的设备,还有价值1000多万元设备没有发给他们,因为这三个公司没有把欠1000多万元付给我。
原审被告人潘某伟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范荣平、吴某祥、谭某伟、龙某隆崔志健、谢壹、林某霖,对达华公司为周某甲、邓某甲、苏某甲出具的发票、申报材料及出具给龙田公司、科新公司的发票、达华公司开具给农户的送货单进行了确认。
4、原审被告人谭某伟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被告人谭某伟在侦查阶段有七次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次供述,供认其后来知道吴某祥造假仍为吴申报补贴。
原审被告人谭某伟的主要供述是:2009年,我妻弟吴某祥介绍陈亚祥给我认识,说他打算和陈亚祥在吴川市开一间公司负责代理我公司在粤西地区的业务,陈亚祥对我说开公司的资金全部由他一个人付,让吴某祥当经理负责公司的业务,他给30至40%的股份给吴某祥。我就同意给我公司粤西地区的经销权他们俩人做。于是在吴川成立了龙田公司,吴某祥在湛江地区跑他们公司的业务。我和吴某祥找到达华公司经理潘某伟,潘同意我的科新公司和龙田公司负责代理他们公司的节水灌溉设备业务,我的公司不定区域经营业务,龙田公司只负责粤西地区。我的公司没有经营节水灌溉设备方面的业务,没到一个月时间,吴某祥和我说:“徐闻农机局的领导、审批小组、验收小组我已理顺关系了,我也和达华的老总潘某伟及龙田的老总陈亚祥谈清楚了,农户也找好了,不用拿达华公司的节水灌溉设备到农民的承包地里安装,科新公司、龙田公司负责开具发票,每亩给开票利润25%给你们两公司,约给60元好处费给徐闻县农机局的领导,给80元开票利润达华公司的潘某伟,再除去验收费用、交通费、招待费、农民的补贴、公司的业务费等,每亩可能有50至80元是我的业务费。”我算了除了开票的税费后(这项的开票税费是3%),我公司还有19%的利润,于是同意这种操作方法。2010年及2011年,我公司通过吴某祥提供给我成批的农户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等完备资料,我依照那些农户申请资料上的亩数及购机型号分别开出���票,同时打电话给潘某伟让他从他的公司中开具相应的型号及套数的发票给我们公司,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我拿这批农户的审批表送到省农业厅农机化办公室给他们审核审批后由农业厅送到财政厅,财政厅就将相应亩数的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到我公司的帐户中。两年来每年吴某祥拿到我公司申报的资金有500万左右,这些补贴每一批到我公司后,除开我应得的25%开发票的利润外,其他的资金就分批取现金交给吴某祥。在2011年上半年有一次吴某祥安排我直接转70万到达华公司的帐户。
原审被告人谭某伟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陈亚祥、潘某伟、龙某隆、范荣平,对达华公司出具给其大农华、科新公司的发票及其公司出具给农户的补贴发票进行了确认。
5、同案人潘家栋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人潘家栋在侦查阶段有五次供述,审查起诉阶段有一次供述,均否认���道其父亲潘某伟造假骗取节水灌溉设备补贴,亦否认自己参与诈骗。
同案人潘家栋的主要供述:我在达华公司任业务经理,主要负责推销产品及工程项目管理之类的工作,其中工程项目管理之类的工作包括到需要安装达华公司生产节水灌溉设备的土地进行测量、绘图、核实测绘数据及资料、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和对所安装的节水灌溉设备进行验收等事宜,同时我还负责达华公司的出纳工作,也就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收支款进行管理,并在开具的发票上收款人一栏标注我的名字,但是实际上这些事务主要由我的父亲潘某伟进行管理,我只是协助他的工作。潘某伟负责管理公司会计方面的工作,包括对公司收支的款项进行了解、审核、审批等工作,还负责对公司节水灌溉设备产品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款的工作进行管理、审核和审批,并对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进行决策。潘某壹负责管理公司产品营销和工程开展方面的管理、审核、审批和决策工作,也对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进行决策。潘某伟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潘某壹主要负责公司外部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潘某伟曾于2010年7、8月份对我说,吴某祥的龙田公司在徐闻县要开展销售达华公司生产节水灌溉设备和替本地农户测量、绘图、安装和验收等业务,让我带龙某隆到徐闻县协助吴某祥和龙田公司开展业务,于是我就带龙某隆来到徐闻县龙田公司的办事处,并用了两天的时间教龙如何测量、绘图、安装和验收等业务。我还在吴某祥的介绍下认识了在龙田公司办事处工作的阿招和时任徐闻县农机部门站长的林某霖。林某霖当时找了四名农户向龙田公司购买达华公司生产的节水灌溉设备,并带我和龙某隆、吴某祥和阿招去看这四名农户的土地(每名农户约有200亩左右的��地,合共不到一千亩),我就在这四块土地上实际操作叫龙某隆如何进行测量,测量完之后,剩下的绘图、安装和验收工作就由龙某隆具体负责,我就没有参与了。当时我还特意交代龙某隆要全力配合吴某祥的工作,工作上的事情按吴某祥的意思办,龙某隆答应了。2010年10月份,潘某伟对我说,由于之前他派去的技术员谭良坤因为事故死亡,为了补充工作人员,让我带崔志健和一名技术员(具体名字我忘记了)到徐闻县,一方面处理谭良坤的善后处理事宜,一方面让崔志健配合吴某祥等人的工作。我与崔志健来到龙田公司位于徐闻县的办事处,让崔配合吴某祥做好安装节水灌溉设备的工作。当时我还看到龙田公司的办事处有一个叫老李(李耀祖)的人和阿招(郑某招)一起替吴某祥工作。第二天,潘某伟对我说有一个廉江市的农户需要购买安装达华公司生产的节水灌溉设备,让我带技术员过去安装,于是我和一起从揭阳市过来的这名技术员到廉江市为那名农户测量、绘图、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当时我们安装了十多亩土地的设备。安装完以后我和那名技术员一起回揭阳市了,至于购买和安装设备的钱就由吴某祥收取。之后我就再没有参与这边的业务。2010年底,吴某祥和一个叫谭某伟的人来揭阳市达华公司找潘某伟谈业务。后来,潘某伟对我说他派了一个叫范荣平的技术员到徐闻县配合吴某祥等人开展工作。
在测量方面,我带龙某隆到林某霖找来的那四名农户的土地上,现场用测量仪器操作给他看;绘图方面,由于龙某隆本身就懂得使用这方面的软件,所以我只是告诉他要根据农户的要求、地形、水源、种植的品种、种植的模式、垄向等要素去绘制;安装和验收方面,我则是在龙田公司位于徐闻县的办事处用样品操作给他看。
被告人潘家栋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吴某祥、林某霖、龙某隆、李健、范荣平、谭某伟,辨认出郑某招即阿招,李耀祖即老李,对达华公司以其名义出具的发票进行了确认。
6、原审被告人郑某招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被告人郑某招在侦查阶段供述六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承认在2010年为吴某祥打工5个多月,但辩称不知道其所参与的是诈骗行为,其工作都是受吴某祥安排。
原审被告人郑某招的主要供述:我在2010年这5个多月在科新公司驻徐闻办事处工作期间,一共参与约20户农户的坡地测绘及验收工作,这些农户绝大多数的园地以前均装有节水灌溉设施,但每次到最后,吴某祥经理叫我带徐闻县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的验收人员到园地中验收时,发现这些园内的节水灌溉设施均没有变化(即没有安装有我们公司的节水灌溉设备),我也有过疑问问吴某祥是怎么回事���他回答说他已经叫技术员安装好了,叫我不要管那么多,负责带验收人员到那里验收就行了。在我参与的约20户农户当中,只有约四五户有安装有我们公司的节水灌溉设施,其他的都是农户原来就已经安装好的了,并没有另外重新安装我们公司的节水灌溉设施。我参与的测绘及验收工作共约20户农户,有六七千亩土地。
最先是林某霖介绍柯开珍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他妻子园地里安装节水灌溉设备,后来其他农户不知道如何知道我的电话,都主动打电话给我说要安装节水灌溉设施的事情,于是我就与那些农户接上头了。徐闻县农机局的验收人员到园地中验收,一般最少三人以上,到需要验收的园地中,对所种植的农作物、井、水沲、水管等进行拍照,每位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名。
那些没有购买安装你们公司的节水灌溉设施,经我手交给农户的那些微灌设备发票是吴某祥给我并叫我交给农户的,他是如何开具出这些发票我不清楚。
这方面的操作均是我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吴某祥交待给我这样做的,也是他答应完成工作手每亩给我2元钱奖金,担后来这钱也没有给我,只是给了我2800元说是春节的奖金。我起先也不知道具体国家每亩补贴多少钱,但是有农户曾经问过吴某祥国家补贴多少钱,吴某祥当时回答说约100多元,我是直到吴某祥给发票叫我发给农户时,我看到发票上注明每亩补贴418无后我才知道国家每亩补贴的金额是418元,但我一直不懂得这种行为是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
原审被告人郑某招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吴某祥、郑某招、潘家栋。
7、上诉人董某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诉人董某华在侦查阶段有八次供述,承认其在工作中意识到林某霖与吴某祥是在造假材料骗钱;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次供述,��认知道林某霖与吴某祥是在造假骗补贴,辩称其主观没有诈骗,其只是为吴某祥打工,主要负责开车。
上诉人董某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供述:林某霖叫我和龙某隆等人去寻找农户土地,回来将情况向林汇报,林觉得那块园地可以用来造假材料,就派公司技术员到园地用卫星定位仪测量面积等数据,将数据情况交给电脑技术员龙某隆设计绘图。第二步,将图纸送到徐闻县农机局,等农机站安排时间去那些园地验收。第三步,等待农户自己安装好节水灌溉设备后再去进行验收。因为去验收这么多块园地和节水设备,只是在徐闻县曲界镇海鸥农场的100亩节水灌溉设备是我们公司用达华的产品安装的,其它园地的节水灌溉设备都是农户自己安装的,而去验收时就叫冒名顶替的人随便站在旁边拍照的。2011年8月5日,吴某祥存58万元入我刚办好的工商银行卡,叫我将卡交给林��霖并把密码告知林,林过二三天后将卡还给我,林在此期间从卡里提取了22万元左右,我的手机有信息提示,后我将卡里余下的钱还给吴某祥。2011年农历十二月,林某霖还叫过我开车送他到广州市找吴某祥
吴某祥、林某霖、谭某伟、潘某伟等人没有明白告诉过我他们去骗取国家财政节水补贴奖金,他们平时做事时还对我保持警惕。但我通过工作意识到他们是在造假材料去骗取国家财政节水补贴奖金的。我为了那份工作,就假装不知道。我不知道吴某祥他们是怎样向省农业厅申请的,我只知道他们在徐闻县那里叫我们帮他们造假材料。我除了在该公司办事处当司机,与刘鹏、龙某隆等人去工地上装水管,还在地工上教农户装水管。有时林某霖叫我去开车搭刘鹏、龙某隆等人去看有什么空地,并在找到空地后回来跟林某霖汇报。
上诉人董某华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霖、吴某祥、谭某伟、郑某招、龙某隆、潘某伟。
8、原审被告人龙某隆的供述与辩解。
原审被告人龙某隆在侦查阶段有八次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次供述,均为有罪供述。
原审被告人龙某隆的主要供述:2010年我设计的虚假图纸有30多张,约有1万多亩地;2011年我设计虚假图纸约有1万2千亩地。2010年那时候我真的不知道潘某伟叫我设计的图纸是为了去骗取国家财政节水补贴资金,到了2011年的时候我才知道。当时潘某伟只跟我说过叫我不要管其它事,只要配合好吴某祥和画好图纸就好了。我当时是公司的员工,只能听公司老板的安排去设计那些虚假的图纸。当时达华付给我的工资每月1800元,吴某祥的龙田公司付给我工资每月1500元,共3300元每月,年终达华公司发给我年终奖金7000元,吴某祥给我5000元奖金。我在达华公司徐闻县办事处主要是负责设计图纸和管理公司办事处的日常开支情况。
2010年8月份,我应聘到达华公司后不久,就被派到达华公司徐闻县办事处工作,当时是潘家栋带我一起去徐闻县。那时办事处刚建立,办事处共有员工四个人,分别是郑某招、老李(李耀祖)、老谭和我。老谭在2010年10月份因车祸死亡后,崔志建就来代替老谭的工作。当时我们在徐闻县真正搞过节水设备工程有二三次。那时是郑某招和李耀祖负责去寻找农户和土地,老谭或崔志建负责测量土地,测数据后交给我设计节水工程的施工图纸,我将施工图纸设计制作好之后交给吴某祥,再将一份图纸的资料传达华公司总部。2010年,我设计那样虚假设计图纸有30多个农户的土地图纸。吴某祥等人于2010年骗取的资金我不清楚,但我知道他们在2011年就骗取了600多万元,这是我从设计图纸的亩数算出来的。
2011年初,我又回到徐闻县办事处上班,当���办事处的员工就换成范荣平、董某华和我三人。范荣平和董某华负责寻找土地、农户和测量土地,我负责设计施工图纸。我设计好图纸后交给吴某祥拿去骗取国家财政节水补贴资金。2011年,我设计制作的虚假图纸有1万2千多亩。我看过那些申请表,当时国家给的补贴资金是每亩500元。
我不是全部了解吴某祥他们骗取国家财政节水补贴资金的整个环节,但知道一部分情况。他们叫我们几个公司员工负责寻找农户和土地,然后叫我们去测量、设计画图,搞好工程所需要的资料,也要经过徐闻县农机局、农机技术推广站的审核和验收的。后来吴某祥就将那些有关资料收齐送去科新公司和龙田公司向广东省农业厅申请节水补贴资金的情况我就不是那么清楚了。
我不知道徐闻县农机推广站的工作人员是怎么样验收那些节水设备的,可能董某华知道,因为他是跟着那些人去验收的。潘家栋在徐闻待了一两个星期,这期间潘家栋除了教我一些业务知识和每晚跟他一起住,其他很多时候都是和吴某祥及农机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去验收,并把农户申请节水灌溉设备补贴所需的资料寄回达华公司。
是潘某伟指使潘家栋带我到徐闻根据农户作业地的图形面积进行设计和计算材料数量的。潘家栋离开徐闻前交待我要配合吴某祥做这些工作的,另外潘某伟在电话里也向我说过要配合好吴某祥的工作。潘家栋应该知道我所做的是在造假,要不他不会教我只根据别人提供的地形面积去设计水管和计算材料数量,而且我设计这么多面积的农户作业地和计算这么多材料需要量,都没有发过来相应的节水灌溉设备去安装。
达华公司送货单是潘某伟叫我根据在湛江地区制作的所有农户的微喷系统设计平面图所需的节水灌溉设备制作,然后将送货单交由吴某祥去办理申报国家节水补贴。事实上送货单中的产品,达华公司都没有发货。
2011年,廉江有一两户土地面积较小的农户要申请国家节水补贴,我向潘某伟汇报,潘某伟就叫我和范荣平到市场上买一些杂牌的节水设备去帮农户安装,之后再设计好农户的申报资料交给吴某祥,由他去申报节水设备中央财政补贴。
原审被告人龙某隆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林某霖、李耀祖、潘某伟、吴某祥、郑某招、董华享、范荣平、潘家栋,对农户补贴申请表、有关补贴发票、农户微灌系统设计面图、达华公司送货单进行了确认,并对龙田公司租用徐闻县农机局的仓库、及库存的节水设备进行了指认。
9、同案人陈亚祥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人陈亚祥在侦查阶段有六次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次供述,均辩称不知道吴某祥利用其投资的龙田公司骗取国家补贴节水灌溉设备项目资金。
同案���陈亚祥的主要供述:我所成立的龙田公司,一开始主要经营收割、插秧、机械销售,后来由于没有项目赚钱,就转为节水灌溉设备销售和安装,我公司所销售的节水灌溉设备是享受国家补贴的。2010年,吴某祥打电话给我,说公司目前在收割和插秧两种主营业务方面没有项目可以赚钱,现在徐闻县有安装和销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节水灌溉设备项目,他准备去徐闻开展这项业务,这样可以赚到国家补贴的钱。吴说他已经联系到潮州一家节水灌溉设备公司,这家公司答应提供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节水灌溉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他,所以他准备在徐闻县租一间房子用来做办公室和员工宿舍。我对他说,如果你觉得可以赚到钱的话,那你就放手去做吧。之后吴某祥是如何具体操作这些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2009年,谭某伟通过吴某祥找到我,对我说他目前在经营科新公司,���有销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经销权,是一级代理商,谭想让我成立一家公司作为他公司下面的二级代理商,并许诺以后会介绍农户到我的公司购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让我的公司盈利赚钱。我觉得可以赚到钱,就答应并成立龙田公司。这家公司的资金都是我一个人投入并注册成立,但是股权我和吴某祥各占百分之五十,因为我和吴某祥说好,我先期投入的注册资金有一半由他负责,等到以后公司盈利了之后他再将这一半钱还给我,因此我才答应分百分之五十的股权给他。龙田公司成立以后具体由吴某祥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该公司的账目或者在与安装节水灌溉设备有关的手续上进行审批和签字都是吴某祥一手负责操办。除了谭某伟和吴某祥以外,还有龙田公司出纳陈某捌和会计知道吴某祥在徐闻县利用节水灌溉设备的安装与销售诈骗国家财��补贴一事。由于吴某祥是我亲戚的朋友,所以我和吴某祥是经过亲戚介绍认识,谭某伟则是吴某祥介绍给我认识的。
同案人陈亚祥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谭某伟、吴某祥,对达华公司开具给农田公司的发票、农田公司出具给农户的补贴发票进行了确认。
对于上诉人林某霖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吴某祥在与上诉人林某霖接触过程中,见正常经营节水灌溉设备获利较少,遂合谋骗取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林某霖为顺利实施诈骗行为,介绍郑某招、李耀祖、董某华协助吴某祥寻找徐闻县的农户,伪造资料给这些农户去申报补贴,并在验收时协助这些农户通过验收,在骗得补贴款后亦分得部分赃款。对于该犯罪事实,吴某祥一直稳定供述在案并明确指证林某霖;原审被告人郑某招供认通过林某霖介绍从而为吴某祥工作,带农机工作人员验收了五六千亩��已由农户自己安装了节水灌溉设备的土地,还按吴某祥的交代发放了部分补贴给农户;上诉人董某华供认曾根据吴某祥的指使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卡交给林某霖,并将该卡密码告知林,林在数天后才交还该卡,佐证吴某祥通过该卡将赃款分给林某霖的事实;原审被告人龙某隆指证董某华的工作是由林某霖安排,主要负责联系农户及测量数据;此外,证人周某甲、苏某甲、陈某甲等多名证人亦指证林某霖在办理补贴申请中造假。综上,本案认定林某霖参与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某霖辩称其未参与诈骗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董某华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董某华在侦查阶段供认其协助上诉人林某霖、原审被告人吴某祥作案,帮助寻找农户、土地,受吴某祥指使办理银行卡并转���给林某霖;原审被告人吴某祥、龙某隆指证董某华协助作案;证人陈某壹、巫某壹等人指证董某华参与验收;证人吴某壹、彭某壹等人指证董某华帮吴某祥分发红包。综上,认定董某华参与共同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董某华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人董某华受纠集参与作案,帮助寻找徐闻县农户、土地,开车送相关人员到作业地安装水管、验收,帮助吴某祥送赃款给林某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董某华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金人民币1139.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吴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1353.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潘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1353.71万元。原审被告人谭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6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董某华、原审被告人郑某招、龙某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国家专项补贴,仍积极帮助他人实施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林某霖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潘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在归案后退还全部赃款,予以减轻处罚。谭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超一半赃款,予以减轻处罚。郑某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董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龙某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某霖、董某华上诉及董某华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子奇
代理审判员  傅惟惟
代理审判员  连辉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超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