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领域

黄某裕、许某豪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9-21 11:09:51  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刑终94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裕,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新村锦华街十巷6号401房,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许某豪,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东莞市长安锦镇厦新村锦华街十巷6号401房,户籍地为东莞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裕、许某豪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粤19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裕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黄某裕、许某豪经密谋后决定盗窃许的奶奶被害人陈某2(女,殁年79岁)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横新路五巷18号某巷18号铺位的住处内的财物。5月19日10时许,黄某裕、许某豪经踩点后,由许驾驶一辆本田飞度轿车(车牌号码为粤B×××××B×××D5)在上述住处外接应,黄携带工具入屋盗窃。期间,由于陈某2返回住处,二人盗窃未果。5月21日,黄某裕、许某豪再次密谋前往陈某2的住处作案,并商议用浇有汽油的毛巾将陈捂晕后拿走其财物。9时许,许某豪驾驶飞度车再次搭载黄某裕来到陈某2住处,黄携带工具爬入屋伺机作案,许则负责望风。19时许,黄某裕用钢管撬门进入陈某2房间内,持浇有汽油的毛巾捂住陈口、鼻。陈某2反抗并抓伤黄某裕脸部,黄将陈按倒在地,掐陈的颈部、用毛巾捂陈口鼻至陈失去反抗。接着,黄某裕用陈某2身上的钥匙打开屋内的保险柜,拿走柜内现金11000余元及两本存折后与许某豪一同逃离现场。2015年5月22日23时许,陈某2被发现死于其住处。2015年5月23日2时许,许某豪在其父亲带领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同日9时许,许某豪带领公安人员前往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金尚某网吧抓获黄某裕。公安人员分别从黄某裕、许某豪身上起回赃款5100元、2212元及两本存折并发还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许某、黄某1、黄某2、张某、赵某、梅某的证言,证人陈某1、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某豪、黄某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裕、许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黄某裕积极参与抢劫的共同犯罪,在抢劫过程中以捂口鼻、扼颈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许某豪提议作案,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配合黄某裕作案。两人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豪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豪归案后带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黄某裕,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黄某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事后对黄某裕、许某豪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对黄某裕从轻处罚,对许某豪减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许某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涉案车辆粤B×××××B×××D5由扣押机关在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许某;四、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许某豪处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折抵罚金。
上诉人黄某裕提出,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作案地点、目标、作案工具、作案方式都不是其策划的,赃款全交给许某豪支配,其分得少部分,作用不比许某豪大,其不是主犯;作案过程中没有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想让被害人晕倒;原审认定的其用钢管撬门等一些细节与事实不符。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提议、策划、作案目标、作案工具、作案方式、赃款分配都是许某豪主导,黄某裕只是从犯;黄某裕主观上并没有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黄某裕到案后坦白,被害人家属谅解,且与同案人量刑差异较大,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经原审被告人许某豪提议,上诉人黄某裕与许某豪决定盗窃许的奶奶被害人陈某2(殁年79岁)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横新路五巷18号某巷18号铺位的住处内的财物。5月19日10时许,黄某裕、许某豪经踩点后,由许驾驶一辆本田飞度轿车(车牌号码为粤B×××××B×××D5)在上述住处外接应,黄使用螺丝刀、铁锤等工具入屋盗窃。期间,由于陈某2返回住处,许、黄二人盗窃未果。5月21日,黄某裕、许某豪再次密谋前往陈某2的住处作案,并商议用浇有汽油的毛巾将陈捂晕后拿走其财物。同日9时许,许某豪驾驶飞度车再次搭载黄某裕来到陈某2住处,黄携带工具爬入屋伺机作案,许则负责望风。19时许,黄某裕撬门进入陈某2房间内,持浇有汽油的毛巾捂住陈口、鼻。陈某2反抗并抓伤黄某裕脸部,黄将陈按倒在地,掐陈的颈部、用毛巾捂陈口鼻至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2符合被他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黄某裕用陈某2身上的钥匙打开屋内的保险柜,拿走柜内现金11000余元及两本存折后与许某豪一同逃离现场。
2015年5月22日23时许,陈某2被其儿子许某发现死于其住处。2015年5月23日2时许,许某豪在其父亲许某带领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9时许,许某豪带领公安人员前往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金尚某网吧抓获黄某裕。破案后,公安人员分别从黄某裕、许某豪身上起回赃款2212元、5100元及两本存折发还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黄某裕、许某豪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证人许某的证言:2015年5月22日23时许,我推开母亲陈某2的房间,看见陈某2躺在地上,没有反应,怀疑她出事,就赶紧打120叫救护车。医生来到后查看了一下,就说陈某2已经去世了。我随后打电话给许某豪,告知他陈某2去世的消息。接着许某豪赶到现场把我拉到一边,说5月21日早上,许某豪叫了一名以前在某金纳车房内打工的男子进去陈某2家中盗窃,一直到晚上才出来。然后许某豪就说要到派出所自首了。涉案粤B×××××B×××D5本田飞度小车是我于今年3月份给许某豪使用的。我开车带许某豪到派出所自首时,在车上档位旁边储物柜里发现有1000元,分别是10张100元,后这1000元被我花掉了。陈某2从六年前开始居住在案发铺位的房间。
许某辨认出被害人尸体就是陈某2。
2、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从2015年5月21日14时至22日22时均看见陈某2所住铺位的卷闸门没有关紧,就打电话通知许某来查看。后来许某来到后叫了开锁师傅把卷闸门内的不锈钢门打开,发现房间的木门也是关闭,许某就用脚把门踹开。
3、证人黄某2的证言:我是许某豪的女朋友。2015年5月21日16时许,许某豪接我去兜风,后来二人到一间便利店对面接黄某裕。约1小时后,黄某裕拿着一个红色塑料袋子坐到车后排座。后三人一起回了锦厦新村的出租屋,当时看到黄某裕脸上有划痕。第二天三人就去了番禺。
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5月22日23时许,医院接到电话称有人在长安镇某横岗头村横新路五巷18号内晕厥。我和值班护士、值班司机驾驶急救车赶往现场。在现场客厅的右侧小房间内有一张小床,床边呈仰卧状躺着一名老妇女。我在房间门口蹲下伸手摸老妇女的脚部,发现脚部已经僵硬,同时老妇女脸色苍白发黄,双侧下颌出现青紫色,我判断对方已经死亡一段时间了,就离开了现场。
5、证人赵某的证言:美宜佳某店位于长安横岗头村横安路农商银行某路农商银行对面,店铺于2015年5月21日销售了一条规格是34*34厘米的方巾,销售金额为10元。
6、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5年5月21日7时许,一名黄衣男子在店里购买一双白色沙布手套。该男子当天10时许又到店里询问有没有绳子卖,后来因为不适合就没有买。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许某豪就是买手套的黄衣男子。
经指认监控录像截图,其指认出监控录像内的男子就是到其店内买手套的男子。
7、证人胡某的证言: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3时许,一名黄衣男子向我的摩托车借了汽油并装在了一个“怡宝”矿泉水瓶内。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许某豪就是其说的黄衣男子。
8、证人梅某的证言:我是涉案粤B×××××B×××D5本田飞度小车登记车主,于今年1月份将小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某,但没有过户。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长安镇新安社区横新路五某巷18号一楼,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不锈钢管一根、砖头一块、黑旋风2罐、手套1只、塑料绳两束、拖鞋一双、擦拭物8处、指纹一枚、赤足足印一枚。
10、铁锤一把、螺丝刀一把、矿泉水瓶一瓶、毛巾一条、绳子一卷、手套两个、胶粒手套一个、口罩一个、牛仔裤一条、衬衫两件、裤子一条、塑料袋一个的照片,经许某豪签认,证实系在许某豪住处搜获的涉案物品。
11、黑旋风牌杀虫剂、手套1只、塑料绳两束、拖鞋一双的照片,经黄某裕签认,系案发现场缴获的涉案物品。
12、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飞度汽车一辆(粤B×××××B×××D5)、车钥匙一条、黄色T恤一件(汽车及钥匙暂扣分局)的照片,经许某豪签认,证实系从许某豪处扣押的涉案物品。
13、钱包一个、ATM客户凭条一张、运动鞋一双、身份证一张的照片,经黄某裕签认,证实系从黄某裕处扣押的涉案物品。
1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头面部淤紫,左颧部见一处纵行2.8cm划伤,左眼周见3×3.5cm皮下出血;左口角见一处0.8cm划伤;下唇唇红右侧见一处0.4×0.2cm皮下出血;上唇粘膜近上颚见一处1×0.5cm范围出血点;左侧下颌至下颌角见6×2.5cm红肿;左侧下颌至下颌角见5.5×2.5cm红肿;颈部右前侧见一处0.7×0.2cm皮下出血;颈部左前侧见一处1.5×0.2cm皮下出血。解剖见头顶部头皮下见小片头皮血肿,右颞部见小片头皮血肿,颈部浅肌群未见明显挫伤出血,右侧颈深肌群见0.5×0.2cm挫伤出血,会厌喉室充血明显,舌根部左侧见1.5×0.5cm挫伤出血,舌骨骨折;左肺叶间见出血点。结论:死者符合被他人阻塞呼吸道(如捂口鼻、掐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5、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1)许某豪指甲擦拭物、右手臂划伤创口擦拭物、长安镇锦厦新村锦华街十某巷6号401房提取的白色塑料绳表面擦拭物为许某豪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5290597×1022倍;(2)现场系在天花板铁条上面的白色塑料绳擦拭物、现场卧室保险柜下面地板遗留“黑旋风”表面擦拭物为黄某裕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3676980×1020倍。(3)现场卧室地板遗留的砖头表面擦拭物、现场卧室地板遗留的一只蓝色斑点手套内侧擦拭物、现场卧室木门外侧地板遗留的“黑旋风”表面擦拭物、长安镇锦厦新村锦华街十巷某巷6号401房提取的方形毛巾上斑迹为陈某2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3981402×1023倍;(4)陈某2指甲擦拭物、长安锦厦新村锦华街十巷某巷6号401房提取的“陈某2”存折表面擦拭物、长安锦厦新村锦华街十巷某巷6号401房提取的一只蓝色斑点手套内侧擦拭物、长安锦厦新村锦华街十巷某巷6号401房提取的两只白色手套内侧擦拭物检出人混合基因分型。
16、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保险柜下层抽屉挡板表面直接拍照提取的手印与黄某裕左手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现场客厅中央地板表面拍照提取的赤足印与黄某裕左足前掌印为同一人所留。
17、到案经过证实:许某豪于2015年5月23日2时10分到长安公安分局街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当天9时许带领公安民警于长安镇新民社区金尚某网吧抓获黄某裕。
18、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清单证实:137××××9777(许某豪)与131××××8284(黄某裕)于2015年5月20日存在多次通话。
19、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2于2015年5月22日因窒息死亡。
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1)许某豪暂住的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锦厦新村锦华街十巷某巷6号401房扣押羊角铁锤一把、螺丝刀一把、装有少量浅黄色液体矿泉水瓶一瓶、黄白色相间毛巾一条、白色塑料绳子一卷、黄底白色手套两只、黄色底边、蓝色胶粒掌面手套一只、口罩一个、东莞农商行银行存折两本(已发还被害人家属)、牛仔裤一条、衬衫两件、裤子一条、塑料袋一个;随身扣押许某豪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飞度汽车一辆(粤B×××××B×××D5)、车钥匙一条、现金5100元(已发还被害人家属)、黄色T恤一件。(2)扣押黄某裕持有的现金2212元(已发还被害人家属)、钱包一个、ATM客户凭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身份证一张、运动鞋一双。
21、调取证据清单及美宜佳某店销售单据证实:赵某所在的美宜佳店铺于2015年5月21日4时3分,销售出一条满天星方巾34*34cm,售价10元。
22、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证实:粤B×××××B×××D5登记所有人为梅某。
23、人口信息,证实了黄某裕、许某豪的身份。
2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害人陈某2的身份。
25、审讯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审问了黄某裕、许某豪。
26、监控录像证实:许某豪于2015年5月21日7时14分进入案发现场附近便利店购买手套。
27、上诉人黄某裕供述:许某豪和我的堂姐黄某2是情侣,平时三人住在一起。案发前几天,许某豪在宿舍里跟我说,有人欠了他钱,需要把钱追回来。2015年5月18日2时许,许某豪和我开车来到横岗头5巷18号案发地点,两人在周围观察了30分钟后离去。后两人商量用什么方法把房子里的人捂晕,接着许某豪提议使用黑旋风杀虫剂,后许买了一瓶黑旋风杀虫剂回来。5月19日5时许,我和许某豪来到案发铺位对面花槽处等候,打算等到房子里的人出卷闸的一刻用喷了黑旋风的毛巾将她捂晕后进入店铺实施盗窃。5时40分,房子里出来一位老太太,拿着雨伞和购物袋往外面走,许某豪就说这个老太太是去长安医院看病。许某豪提议从旁边仓库进去,后许用钥匙开了仓库大门,黄通过仓库的天花板爬到铺位的天花板上。接着许某豪提供了手套、绳子等工具,由我爬到铺位内。许某豪让我到厕所窗户旁,从窗户递给我一把起子和一个小铁锤,叫我去撬保险柜。我用起子把一间房间门撬开后发现了保险柜,就继续用起子撬保险柜,一直撬了3个多小时。许某豪在电话里说老太太回来了,我马上关灯并拿上工具走上阁楼藏着。老太太回来后在门口看见许某豪,二人在门口聊天。我趁老太太不注意就跑出去,围着房子转了一圈后走到许某豪处。坐车离开时,许某豪说房子里的老太太是他的奶奶。5月20日4时和下午14时,我和许某豪两次来到铺位对面的花槽伺机盗窃,但是没有等到机会就离开了。5月21日凌晨3时许,我和许某豪、黄某2在某大康惠百货附近一间大排档处吃夜宵,许某豪用矿泉水瓶接了一瓶汽油,说是杀虫剂味道太大,用汽油代替。后送了黄某2回出租屋后,两人相继买了一块毛巾和手套。接着两人来到案发铺位旁边,许某豪用钥匙打开仓库门口,我利用绳子和手套通过仓库天花板爬到案发铺位客厅的阁楼。因为老太太被反锁在房内,我于是一直躲在阁楼,准备等老太太出来再作案。后老太太正用一根不锈钢管凿门,当时门已经凿开了一个洞。我就用毛巾折好并倒上汽油,准备等老太太一凿门成功出来后就把她捂晕。但是等了很长时间,老太太还是没有把门凿开。我发现房内没有动静,以为老太太已饿晕在房间里,于是拿着起子去把门凿开。老太太发现了我,我就撒谎说听到老太太喊救命,进来救她出去。老太太说自己被关了一天,我就用左手扶着老太太往客厅方向走去。快到电灯开关处,我用右手拿着淋了汽油的毛巾捂住了她的鼻子和嘴巴。老太太一边挣扎一边用手抓我的脸。因为老太太挣扎激烈,我就用力把老太太放倒在地上,用右手继续捂住她的鼻子和嘴,左手掐着老太太的脖子。掐了一分多钟后,我感觉老太太没有动了,但是还听到微弱的呼吸声,就以为老太太晕倒了,就到阁楼把绳子拿下来,取走了老太太左手的钥匙,用绳子把她的双手捆住,然后把老太太拖入房间,并用保险柜上的一条毛巾把门洞堵上,以防漏光。我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了11000多元现金(其中1万元是一整扎的,其余是零钱)及两本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我锁好保险柜后用钥匙从大门走出去。许某豪整个过程都是在外面把风。我和许某豪回到出租屋后,我把钱都给了许,许分了约3500元给我。我得到的赃款部分被花掉,剩229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许某豪,指认出长安镇横岗头村横新路五某巷18号就是入室抢劫的地点及具体位置,案发时身上穿蓝色白领衬衫、黑色运动鞋、灰白色牛仔裤,作案时许某豪驾驶的小轿车,抢劫所得的两本存折,实施抢劫所用的毛巾、绳子、汽油、螺丝刀、铁锤、杀虫剂等工具,自身脸上的抓痕,案发地点旁边便利店监控录像截图中的男子就是其和许某豪。
28、原审被告人许某豪供述:我与黄某裕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份,大约案发前一个星期,我和黄某裕均提到没钱花。我就提议去我奶奶陈某2位于长安镇横岗头5某巷18号的住处偷钱,并商量好由我开车,黄某裕进去偷。5月19日4时许,我提议到现场查看环境,并说房子是我奶奶住的。后我驾驶香槟色本田飞度小车载着黄某裕来到我奶奶住的地方。许用钥匙打开仓库的卷闸门,两人发现仓库顶部有个洞,黄某裕爬上去后说可以爬过去,但需要绳子。两人准备离开时发现奶奶陈某2拿着病历出去,许说奶奶应该是去医院体检,黄某裕提议马上爬过去试试。我就在附近士多店买了白色塑料绳和塑胶手套后给了黄某裕,黄某裕在仓库里拿了一把螺丝刀就上去了。后我在窗户里看见黄某裕在撬房间门后就回到车上打电话给黄某裕,黄称房间里有一个保险柜,需要锤子,我就到仓库里拿了一把锤子从外面的窗户递给黄后继续回车上等。没多久,许看见奶奶陈某2回来,于是打电话给黄某裕并下车。陈某2看见我就骂我不找工作,骂了大概十多分钟。黄某裕趁陈某2不注意就跑了出来。后两人就离开了。5月20日4时许,我和黄某裕开着小车又到陈某2的住处踩点后再次回到出租屋,期间黄某裕用黑旋风从房子窗户往里面喷,想把奶奶熏出来,但没有成功。下午,我和黄某裕、我女朋友黄某2吃饭时,黄某裕提议用汽油熏晕被害人。5月21日3时许,三人又一起吃夜宵时,我在路边一辆摩托车油管里用矿泉水瓶接了半瓶汽油。我将黄某2送回出租屋后和黄某裕来到案发地点,期间黄某裕买了一条毛巾。在等奶奶出来的过程中,黄某裕说:“一会等你奶奶开门出来的时候,我就直接冲过去绑她。”9时许,黄某裕用上次的办法爬进去了。我在外面等,一直到中午12时许,许离开现场回出租屋。18时许,我再次来到陈某2的房子外面,把插有黄某2手机卡的一部oppo手机从窗户递给黄某裕后离开。19时许,黄某裕发信息让许过去,我又回到房子外面,并与黄某裕相互发信息了解情况。期间,我隐约听到陈某2的叫声。我多次询问陈某2的情况,黄说没事,只是晕倒了。过了一会儿,黄某裕从门口卷闸处出来,坐上我的小车后排,当时黄脸上有疤痕。回到出租屋后,黄某裕把现金拿出来,大约有12000元至13000元,还有两本存折。三人就离开长安到番禺去玩,花了大概两千多元,后来回到长安时分了约3000元给黄某裕。5月23日凌晨,我和黄某裕在外面喝酒,我接到父亲的电话称奶奶去世了,就驾车来到案发地点,跟父亲说我有份害死了奶奶。后我就和父亲一起到派出所自首。当时一共有赃款约12000元,去番禺消费了2000元,分了3100元给黄某裕,去投案时身上有5100元,剩下的钱在飞度车上。黄某2不知道盗窃的事情,也没有参与盗窃的事情。涉案的黑旋风杀虫剂是我买的,共买了两瓶,原本是打算用黑旋风杀虫剂把奶奶熏出来的。毛巾是黄某裕买的,绳子是我买的。我带公安机关前往抓获黄某裕。
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黄某裕,指认出购买手套、绳子的便利店,作案时驾驶的小轿车,抢劫所得的两本存折,实施抢劫的毛巾、绳子、汽油、螺丝刀、铁锤、杀虫剂等工具,案发地点旁边便利店监控录像截图中的男子就是其和黄某裕。
对于上诉人黄某裕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黄某裕直接实施抢劫财物、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实行犯,是本案主犯,黄某裕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是主犯的意见,不予采纳。黄某裕实施捂被害人口、鼻、掐颈的行为,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这种行为有可能致使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放任的心态,黄某裕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存在放任心态的意见,不予采纳。从现场勘验照片可看出,被害人陈某2曾用钢管凿卧室门,钢管也是在卧室内发现,认定黄某裕用钢管撬门的依据不足,其提出没有用钢管撬门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黄某裕与许某豪对犯罪过程供认不讳,且与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相印证,黄某裕提出原审认定的其他一些细节与事实不符的意见,不予采纳。惟上诉人黄某裕受许某豪纠集实施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应再予从轻。黄某裕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裕伙同原审被告人许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黄某裕在抢劫过程中以捂口鼻、扼颈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原审被告人许某豪提议作案,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进行准备活动,两人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许某豪归案后带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黄某裕,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许某豪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事后对黄某裕、许某豪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全面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两被告人量刑过重,予以纠正。上诉人黄某裕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上诉及辩护意见,除黄某裕未用钢管撬门外,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一项对上诉人黄某裕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许某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刑初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黄某裕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许某豪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黄某裕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原审被告人许某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执行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少雄
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
代理审判员  王路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嘉祺
曾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