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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不知悔改 重操旧业“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8-10-19 13:06:26  阅读:

  陈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却不知悔改,出狱不到半年,又因实施抢夺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陈某系广东省南雄市人,曾两次犯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8月30日、2016年7月4日被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的陈某不知悔改,继续重操旧业,并且还实施了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陈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叶某前往大余县梅岭风景区游玩,期间,叶某因要小便,遂走到距陈某一段距离的位置,当叶某脱下裤子准备小便时,陈某趁机抢走了叶某一部价值2580元的VIVO牌X9PLUS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2018年6月1日,陈某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南雄市来到大余县城,途经大余县交警大队田心路中段家属楼巷子时,发现一辆淡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300元)停放在巷子内,陈某遂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好后,将该电动车推走,后因启动不了,被其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陈某所犯抢夺罪、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加之其系流窜作案,亦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陈某未上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