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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抗拒执行、咬伤法官案

发布时间:2018-10-22 17:12:40  阅读: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1日上午,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施某、吕某、驾驶员张某依法前往执行严某与其妻子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严某拒不配合,并从其家后门逃脱。施某、吕某追上严某并将其控制,在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严某极力反抗,将施某左手臂咬伤。严某被扭送至沙县公安局。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严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法官的损伤程度评定未及轻微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严某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严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判决:被告人严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暴力威胁执行人员人身安全,导致正常执行工作受阻,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司法尊严。对此,国家加强了对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对于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严某抗拒执行,打伤法官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当的。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