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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离婚后主动撤诉 因分割财产对其不利

发布时间:2018-09-04 18:21:00  阅读:

  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一起民事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离婚后,因感觉财产分割不利而主动撤诉。

  张某起诉离婚时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张某起诉时的陈述,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六安市区的一套商品房;位于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的一套小区住房;一套正在建设的安置房;老家二层楼房;两辆小轿车等。看着如此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心里预期在离婚后应当分到住房及车辆。

  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所提及的四处住房仅有位于六安市区的一套商品房有房屋产权证明,其他两处已建成的房屋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建的一处安置房还没有交房,故还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光如此,丈夫经常开的那辆车登记在别人名下,只有她经常开的车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了解到这么多财产没有办法证明所有权,自己名下的车还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有一大笔抚养费要支付,多重考虑后,原告张某于开庭第二天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准予了原告张某的撤诉。

  张某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咋一看很多,但是很多房屋没有权属证明,时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张某因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了自己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只能选择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