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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8-09-29 15:27:36  阅读:

  洛川一男子田某驾驶的车辆手续齐全且在保险公司投有“全险”,发生肇事后驾车逃逸,终因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近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7年9月26日20时许,田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驶往县城的路上与李某相撞,事故发生后,田某驾车逃逸,逃逸途中车辆失控侧翻。后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当日,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左侧冈上肌腱损伤;腰背部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在医院救治期间,田某先后垫付医疗费122814.78元。此后,李某多次找田某讨要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田某均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李某遂将田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田某辩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李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被告田某肇事后逃逸,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相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因被告田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本案中被告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田某进行赔付。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共计175072.7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8333.5元,被告田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保险范围之外的原告损失共计86739.28元。

  法官寄语:肇事逃逸是一种典型而又常见的违法行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心存侥幸选择逃逸,不仅会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且在民事赔偿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肇事逃逸者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官在此忠告,谨慎驾驶,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