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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无效 买方要求返还购地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10-17 19:05:14  阅读: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漠视法律规定,将宅基地违法买卖,终因无法交付使用“扯皮”后诉至法院。而买方要求卖方返还购地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2014年12月,林某、董某约定将萍乡开发区某管理处户主为罗某的一处宅基地以36万元转让给董某,后因该宅基地权属问题无法兑现交付,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宅基地的约定并签订《付款合同》,由林某分三期将购地款36万元及基建损失费10万元支付给董某,但林某仅付8万后再未履行。后林某好友贾某、丁某同意对其中的5万元、18万元分别承担担保责任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签订后林某仅支付4.5万元后未再支付,董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不具备萍乡开发区某管理处的农村户籍,双方所约定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返还购地款及买卖宅基地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付款合同及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被告贾某、丁某各自的担保金额为5万元、18万元,属按份担保,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故被告贾某、丁某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贾某在担保金额5万元范围内、被告丁某在担保金额1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林某返还原告董某购地款33.5万元,被告贾某、丁某分别对其中的5万元、18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