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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与实付金额不符 法院认定实付金额为本金

发布时间:2018-10-17 19:11:42  阅读:

  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实际上交付9.7万元,借款本金如何确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万元,逾期利息1.8万元,合计11.5万元。

  据悉,被告林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通过现金支付9.7万元,剩余0.3万元折算成利息而未实际交付。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为本金的3%,并对逾期罚息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负本案全部责任。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借款本金为10万元,但实际交付9.7万元,剩余0.3万元未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此,应认定被告借款本金为9.7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