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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8-08-27 16:02:56  阅读:


【案情】

  武某为生计,购买了一辆商务车跑出租,2018年2月,武某驾驶的商务车与王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与武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约定武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因武某逾期未按照协议支付该3万元赔偿款,且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是王某跑出租的运营车,王某因此向法院起诉武某及其妻子李某,要求武某和李某连带支付3万元赔偿款。

  【分歧】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诉李某连带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武某一方侵权的法律后果,是武某一方的个人责任,应为个人债务,因此该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王某要求李某连带支付赔偿款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运营车,武某跑出租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王某要求李某连带支付赔偿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武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武某因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然该3万元赔偿款是武某个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武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肇事车辆为武某因家庭生计所购买的运营车,运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共享了该运营收入,因此该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该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