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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二审宣判----- 主犯被从重处罚,获刑十八年

发布时间:2018-09-10 16:20:01  阅读:

  9月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范兴振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范兴振因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获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以范兴振、卢良文(在逃)、张裕君(已判刑)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时分时合,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绑架等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犯罪行为。

  2009年12月6日,因团伙成员卢良文与被害人朱某有过节,范兴振便与张裕君、卢良文等四人携带砍刀对朱某等人进行报复,在一游戏厅内,将朱某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朱某等二人均构成轻伤。

  2010年6月,范兴振因朋友罗方伟(已判刑)的女友万小玲(已判刑)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男女关系导致怀孕堕胎一事,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遭拒,范兴振、卢良文等人强行拦截王某,并将其带上车后押至一污水处理厂附近,要求王某支付1万元,后范兴振分得部分赃款。

  2017年3月13日0时许,范兴振因朋友在广东省南雄市一酒店KTV唱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纠集蒋冬(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斧头、伸缩棍、匕首等工具在酒店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蒋冬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郝某背部捅伤,郝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多人被打伤。

  另查明,2009年4月,范兴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兴振无视国家法律,纠集蒋冬等多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伙同张裕君等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张裕君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范兴振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范兴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