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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他人起诉 债权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8-08-27 16:38:33  阅读:

  

      【案情】

  李明与杨山系朋友,2017年12月杨山因资金周转向李明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还2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杨山如期归还了3个月的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后李明得知杨山投资失败,负债累累,并已被他人诉至人民法院,2018年4月2日,李明以不安抗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杨山,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分歧】

  对于本案能否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诉请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款并未到还款期限,但杨山负债累累且因欠债被他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致使李某对杨山的还款能力产生了不安心里,故李明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未到期的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杨山虽负债被他人起诉,但杨山仍然如期归还了李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依法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且李明作为先给付义务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李明中止履行的情形,李明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更不能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李明与杨山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明系先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是给付借款,杨山是后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是如期归还借款,李明已将借款给了杨山,即先给付义务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中止履行,而不安抗辩权是先给付义务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行使的一项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加之,虽杨山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杨山仍然如期归还了李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期限利益,因此,本案不能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诉请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